获赔103万国家赔偿岳阳男子被控杀弟遭羁押2091天
- 如何看待任艳红获178万国家赔偿这件事
- 错杀,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怎么赔
- 被羁押27年最长时间冤案,换来一句道歉,能拿到700万赔偿
- 安徽一男子指使他人教训仇敌,对方遭枪杀,他被控故意杀人,结果怎样
- 湖南“被控杀亲弟”男子无罪释放,获赔103万,你觉得这样得赔偿合理吗
- 河南特大灭门案始末12万彩礼要不回来,怒杀妻子一家人,后来怎样了
- 急求福建电大2011春法学本科《国家赔偿法》形成性测评系统的三个任务作业答案
如何看待任艳红获178万国家赔偿这件事
(一)任艳红最终获赔178万国家赔偿,曾经被羁押八年之久
任艳红的案件相信很多人都有所听闻,其事件的缘由是任艳红在面对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李忠山一家四口,被毒害的案件中没有通过测谎仪的调查,2010年李忠山一家被发现一家四口死于家中,死亡原因是食物中含有毒鼠强,是一种针对鼠类的杀鼠药。山东费县的任艳红也被卷入了此次的案件,检方的判决理由是任艳红被迫与李忠山发生关系,并且在之后四次投毒在其四口的食物中。并且李忠山四口也在之前有被检查出,毒鼠强中毒的现象。任艳红被判刑之后,提起上诉,山东省最高法院因为案件事实不清驳回重申。
(二)多次被判死缓,但又上诉之后驳回这其中的心酸只有当事人知道
任艳红仅仅是一个费县的,普通农妇在家中她甚至以为自己可以一辈子不接触到法律的界限。因为一场案件,而她甚至没有参与就因为测谎仪显示她可能是涉事的案件当事人,她就被判处为死刑缓期执行。这漫长且艰难的上诉,真的让人很艰难。八年的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不短。任艳红在这八年坚持上诉,也证明了她清白坚持无罪的心。
(三)任艳红放弃了公开道歉,还有恢复名誉的要求还有诉讼费用等
178万的国家赔偿,仅仅包含了任艳红的限制自由赔偿还有精神赔偿,这二者就达到了178万元,而任艳红也在接受赔偿时,收到了临沂市检察院的当面道歉。这也算是这八年的时间任艳红最最想要的一个道歉吧。希望在之后国家的法律能够更加的完善,虽然说任艳红得到了国家赔偿,但像这样的法律错误希望能够尽可能避免,毕竟时间还有自由才是最为宝贵的。
错杀,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怎么赔
A女被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109天的申请赔偿和维权问题,经过四年多的努力,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结论;尽管A女经依法确认或可能得到的赔偿数额远不能弥补她实际遭受的损失,但有一点赔偿总比一点都没有要好一些;也许A女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路程走得太艰难,姗姗来迟的司法救济还不完全尽如人意,但毕竟我们国家是一个法治的国家。在现代文明和法制社会,如果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遭受侵害后,竟然沦落到“告状无门”、“法不过问”的地步,那是民主、人权和法治的悲哀。A女的典型案例,虽然可能是极个别的现象,但她的确给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提出了一系列严肃的法律课题。?
法律障碍
那么,影响A女起诉立案和司法管辖的“障碍”到底有哪些呢?据了解,主要有四种带倾向性的观点在起作用。为此,需要提出研究和商榷
一是“不平等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A女与某公安机关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公安机关因A女“涉嫌杀人案”而决定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权。而行使这种法定刑事侦查权的公安机关与被立案侦查的对象(公民)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所以,不能适用民法来调整A女和某公安机关这两个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种观点混淆了“平等主体”与“国家机关职权划分”这两个不同概念的内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6条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法人也包括机关法人。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者其他党政机关,它们在参加民事活动(包括民事诉讼活动)或者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时,都是以法人的“身份”出现的。尽管这些机关法人享有并可以行使国家法律或者国家机构授予的某些职权;如行政权、管理权、司法权、侦查权、监督权、处罚权,等等。,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机关可以不受民法的约束。在参加具体调整处理以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活动时,机关法人同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之间,机关法人相互之间,以及机关法人和公民之间的法律地位都是一律平等的。正是从这个法律意义上说,A女作为普通公民,在某公安机关执行职务时侵犯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造成了损害后,要求该机关法人依法进行民事赔偿,完全符合我国民法调整范围的规定,而且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诉讼地位上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不允许有特殊的民事主体存在,不允许有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法人组织。因而,“不平等论”没有法律依据,某基层法院以“不平等论”为由,“不予受理”A女对某公安机关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是错误的。
二是“非民事活动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某公安机关因A女“涉嫌杀人案”而决定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这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而是不得附有任何条件并带有强制性的刑事侦查和刑事诉讼活动。因而,刑事诉讼活动不能用民事诉讼方法来调整,A女也不能就刑事诉讼活动造成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损害,提起民事诉讼。
其实,“不平等论”同“非民事活动论”有某些异曲同工之处。前者侧重于强调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民法上的“平等主体”关系,而后者则更为强调两种不同诉讼活动之间的区别。其目的都是用来作为“不予受理”A女提起民事诉讼的“挡箭牌”。根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国家侵权行为一般分为行政侵权行为、司法侵权行为和其他侵权行为等种类。而“司法侵权行为是指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司法职务中,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如错杀、冤狱、错判民事案件、错误采取诉讼强制措施,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害者,都是司法侵权行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国家机关执行刑事侦查职务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也没有修改或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所以,”非民事活动论“的提出也没有法律依据。其论点同样不能成立。
三是“无过错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某公安机关因侦查刑事案件需要,依法定程序对A女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本身没有过错。虽然A女因涉案受到一些名誉和精神损失,但某公安机关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其侦查行为和刑事诉讼活动都是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不需要再通过民事诉讼对A女进行赔偿。只要表示道歉就可以了。
这是少数公安、司法机关人员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漠视。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公安机关虽因侦查刑事案件需要对A女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客观上对A女的名誉、精神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了损害。这在民法上讲属于国家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众所周知,国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国侵权损害赔偿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就一律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关于归责原则问题,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都没有规定主观过错要件。由于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特殊主体,对侵权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经济上的赔偿。因而对国家侵权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因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不得以其“无过错”为由,推卸应承担的国家侵权赔偿责任。
四是“法律冲突论”。如上所述,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某公安机关因A女“涉嫌杀人案”,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等刑事侦查强制措施,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或刑事赔偿范围。因而,A女既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能申请国家赔偿。至于A女能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法律冲突论”者又有两种分岐意见其一,民法通则是普通法,而且已经施行10多年了,当初在制定国家侵权赔偿条款(第121条)时,还没有出台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司法原则,应当按国家赔偿法等特别法规定的原则来确定管辖。如果特别法对A女案没有规定管辖,那么就应当按照普通法即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管辖,其二,某地公安机关对A女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虽然尚不构成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判罪”等国家刑事赔偿条件,但从A女被刑事侦查机关监视居住109天,完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事实看,实际上等同于被刑事拘留和被逮捕,而且已超出一般刑事拘留和逮捕后的法定侦查羁押期限。所以,对A女应参照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刑事赔偿……A女最终通过申请国家刑事赔偿获得司法救济的事实表明,在目前尚未修改有关现行法律或明确制定司法解释的情况下,选择司法救济即国家赔偿的途径是正确的。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减少诉累,保障司法公正。?
立法建议
我们通过剖析A女因“涉嫌杀人案”被刑事侦查机关监视居住作无罪处理后,很长时间未能及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案例及其原因,似乎不难发现从表面上看这只是一般的司法管辖冲突问题,但实质上却涉及到因我国民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缺陷和“法无明文规定”而导致的“无法可依”及“告状无门”等更深层次的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为了避免今后再发生诸如A女这样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侦查机关监视居住并作无罪处理后“告状无门”的尴尬局面;为了从根本上真正地保障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也为了规范和提高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及执法水平;作者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尽快组织专家对下列问题和建议进行论证
第一、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前8年施行,尤其是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从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的法律适用作出过任何立法和司法解释,作者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原义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司法原则,在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范围,作出明确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之前,或者国家立法机关尚未对上述有关法律进行修改之前,公民(犯罪嫌疑人)因被刑事侦查机关监视居住、无罪处理后,如要求刑事侦查机关承担国家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继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并依法适用民事诉讼管辖。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过于狭窄,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弊端。刑事侦查机关因侦查刑事案件的“需要”,可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飞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可长达6个月,取保候审的期限可长达12个月。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通常是采用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或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看守(或看管、监管措施)。期限短则一二个月,长达五六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刑事侦查或刑事审判,与案件无涉,或者无事实、证据证明其犯罪作无罪处理后,那么,该公民而遭受的人身、名誉和财产损失,应当根据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来申请国家刑事赔偿。所以,作者认为,有必要修改并扩大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据说当初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时,之所以没有将“错误监视居住”和“错误取保候审”也列为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国家财政的负担能力。,错误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公民社会名誉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并不低于被错误刑事拘留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如A女案就是典型例子。国家立法机关在划分国家刑事赔偿管辖范围问题上,不能只考虑国家财政的负担能力,而不顾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则,就极有可能而造成国家司法的混乱,并且成为某些滥用司法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防空洞”。显然,这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初衷的。,作者建议将“错误监视居住”或“错误取保候审”,也列为国家刑事赔偿的条件和范围。这样有利于保障诸如A女等等公民及时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有利于促进公安、司法机关正确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冤、假、错案;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履行宪法赋予的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国家立法机关今后在制定或修改基本法律时,也应当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和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或修改关系到国家基本法律实施的有关司法解释时,应当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及时征求意见,以防止“法出多门”、“各行其是”。,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当公民的合法诉权通过基层或地方法院不能保障实现时,国家立法机关应赋予检察机关有受理申诉和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等法律监督职权。
第四、通过A女“涉嫌杀人案”提出的司法管辖冲突及与此有关的法律方面的某些立法缺陷,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单一反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完善立法,在尚未提交或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有关法律之前,尽快制定相应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障国家司法的权威和统一,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不断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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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27年最长时间冤案,换来一句道歉,能拿到700万赔偿
在千禧年前,因为当时的设备以及科技受限,以至于很多的案子可能都没有足够的说服力就结案了,也正是导致有许多无辜的人就这样断送了自己的前程和人生。本来是无罪的却被判成有罪,这其中就包括张玉环一案,在二十多年后他终于能够洗清自己的罪名了,于是在出狱后他申请了赔偿金。
毕竟自己是被冤枉的,这么多年过去已经有很多事情不可挽回了。张玉环和相关人员在处理完手续和事情之后就准备回家了,来自江西的他已经快有将近一万天没有走过老家的路了。当初他也没想到自己竟然会在这多年后才能够回家,在九三年的一天,在村附近的水库中发现了失踪的孩子的尸体,悲痛欲绝的两家人立马报警并且开始调查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经过法医验尸发现,案发现场不是水库,这两孩子不是淹死的,而是一个被卡死、一个被勒死的。对于这样的结果让很多人都觉得毛骨悚然,毕竟这个手段太残忍了,谁会有这么恶毒的心思呢。于是在经过核对和查验后,警察觉得很张玉环有很大的嫌疑,就传唤了他。当时因为有证人和张玉环的行动轨迹,尽管证据确实不够依旧被抓入监狱。十分冤屈的他就开始一直申诉,终于在二十多年后申诉成功。
得知这个消息的张家人简直是高兴坏了,而且在酒店内弟弟早就开始等待张玉环的到来。很多年没变的兄弟二人抱头痛哭,在稍微修整之后坐车回到了老家。而老母亲以及前妻和孩子都在家里等着他回家。于是在震耳欲聋的鞭炮声和音乐中,穿着喜庆的张玉环终于到了家,一家人拥抱在一起失声痛哭。张玉环看到自己的孩子和好久不见的家人着实是感慨万千,谁也没有想到当时一别竟然会间隔这么多年再见。还好还在平冤昭雪安全的回到了家里。对于这个团聚,一家人等了二十几年。
那么身为张玉环曾经的妻,她说在这些事都稳定之后打算和张玉环正式的办理离婚手续。因为在这二十几年里有一个男人一直在和她一起生活而且帮助她养孩子也有了非常深厚的感情。所以打算正式和自己的这个丈夫结婚,那么张玉环在出狱后就开始申请土地和赔偿金。并且自己也已经没有什么收入来源,也是希望能够尽快的适应和融入社会。还好现在科技越来越发达加上各种审查手段都有了很大的改进,所以说以后这样的情况几乎就会很少有再发生。这样的遗憾也是让人觉得唏嘘,不过相信有关部门会做出相应的补偿的。
安徽一男子指使他人教训仇敌,对方遭枪杀,他被控故意杀人,结果怎样
安徽一男子因怀疑前妻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等原因,遂指使他人教训仇敌。孰料,3凶手在闹市区持刀枪将对方杀害后逃逸。案发后,当地警方快速侦破,抓获13人团伙,均被判刑。一年后,他落网,被指控故意杀人。,他赔付20万元后被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11月23日,死者家人告诉记者,他们认为法院对他量刑偏轻,要求重判,一直坚持申诉了17年。
王世贵(左)。受访者家人供图震惊男子闹市遭枪杀
这名指使他人作案的男子姓葛,今年49岁,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韩楼村人,当过煤矿工人,做过煤炭生意。
被枪杀的男子叫王世贵,殁年35岁,与他同村。
11月23日,王世贵的二姐王世英告诉记者,父母育有5个孩子,弟弟在家排行第五,人称王五,“弟弟家有两个儿子,他生前靠养鱼维持全家人的生计。”
时光倒流到2002年5月10日下午4时。
当天,王世英在淮北市一个大型批发市场从事鞋子批发,当她正忙得不可开交时,电话突然响了,丈夫在电话中急切地对她说,“王五在910厂菜市场被枪杀了,正送往附近的淮北市矿工医院,不知死活,你快去一趟。”
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
该医院离王世英所在地步行需要10多分钟。
她丢下手里的活儿,急忙往医院赶去,途中碰到丈夫骑摩托车来接她,“我赶到医院时,看到弟弟头上、手上全都是伤,惨不忍睹,医生说早已死亡,我跪在地上失声痛哭,弟媳妇也哭得死去活来。”
尽管此事已过去18年,但知情人士断断续续的讲述,基本还原了当天的案发经过。
案发具体现场位于淮北市杜集区博山路西段路口,当时那里是一个比较繁华的闹市区,910厂菜市场就坐落在附近。
当时王世贵从菜市场一幢小楼上走下来,妻子跟在他旁边,一对夫妻朋友跟在他身后,他们打算打的去淮北市相山区。
正在这时,一辆奥拓车在他们附近嘎然停下,车上下来3名壮汉,两人拿着菜刀,一人端着一支制式猎枪,朝王五围了上来。
持刀的两男子冲上前去,不容分说,挥刀就砍,王五本能地用手护头,手指被当场砍断几根,他连中数刀,捂头蹲了下来。
那名枪手在他腹部“砰”地开了一枪,王五顿时倒在血泊中,地上流了一大摊鲜血。
那辆奥拓车开了过来,3名杀手钻进车里扬长而去。
当年枪杀王世贵的双管猎枪。资料图枪声打破了下午的宁静。
杀手出手之快,时间极短,附近居民缓过神来后,立即拨打120和110。
接警后,淮北市杜集区公安分局立即派出20多位民警赶到现场展开侦查。
王五被迅速送到附近的淮北市矿工医院抢救,到达医院后,他还没来得及送上手术台,医生发现他已停止了呼吸。
经法医鉴定,他的肝脏和脾脏被霰弹击穿,胸腔里满是血,他身中10余刀,失血性休克死亡。
破案警方快速抓获13人
光天化日之下竟敢在闹市持枪杀人,这就是震惊安徽的淮北“5.10”持枪杀人案,后来安徽省公安厅发去明码电报,将此案正式列为省厅挂牌督办案件,时任公安厅长崔亚东、副厅长陈小平指示淮北警方加大侦破力度。
通宵的案情分析会上,淮北警方专案组根据此案特点,推测出一个结论这起恶性枪杀案件带有明显的雇佣性质,背后一定有一个幕后操纵者。
通过深入细致地走访摸排和调查取证,一名姓韩的男子浮出水面。
2002年6月14日凌晨,韩某被淮北警方抓获归案。
一嫌犯落网。资料图经过审讯,他交代了伙同他人持枪杀害王世贵的犯罪事实。
专案组民警循线追击,远赴陕西、河南、浙江、江苏、湖北和新疆等地,经过连续49天的艰苦追捕,又相继抓获12名嫌犯,缴获作案用猎枪1支、出租车1辆、砍刀5把及人民币6万元,此案被淮北警方成功侦破,安徽省公安厅对淮北市公安局通报表彰。
追击主谋逃亡一年自首
通过对该团伙的审讯,专案组发现此案背后还有一位姓葛的男子,他就是当初案情分析会上推测出的那名幕后指使者,这时他神秘失踪。
专案组给葛某的画像是,初中文化,当过煤矿工人,做过煤炭生意,10多年前与王世贵有矛盾。
葛某开始被追捕。
2002年7月8日,葛某涉嫌故意杀人经淮北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
2003年1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法院审判长周德山一审宣判称,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开枪射杀王世贵的男子张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其余11人犯私藏枪支罪等均被判刑,并相应地赔偿死者家人的经济损失。
同年6月4日,逃亡一年之后,葛某到淮北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他向警方交代称,1990年他与妻子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合,3年后便离了婚,“后来王五好像与她有关系。”“王五平时常欺负人,他与我实际上也没有直接冲突,我心里一直认为这个家伙坏得很。”
他称,2002年4月份的一天,他与朋友韩某等在淮北市二马路一家烧鸡公饭店吃饭,席间他去解小便,突然看到王五从饭店门口路过,王五没看到他,他回到酒桌上便对韩某等人说,“王五这个家伙太坏了,你有机会去教训一下他。”对方表示同意。
后来,在韩的要求下,葛某安排他人与韩联系寻找王世贵。
案发当天上午10时左右,有人通知韩某说发现了王世贵,韩便带两人持两把菜刀和一支猎枪去堵截王世贵。
当天下午4时左右,他们在910厂附近的菜市场街口与王世贵相遇,韩等两人持刀砍向王世贵,另一人朝他身上打了一枪。
案发后,葛某连夜将韩某等3名凶手送往安徽合肥,并提供6000元钱,后来又电话通知韩说王世贵死了,让他们逃跑。
2003年7月14日,淮北市检察院向淮北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葛某犯故意杀人罪,认为他目无国法,预谋故意伤害他人,对王世贵的死亡采取放任态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判决赔付20万获缓刑
同年8月4日,淮北市中级法院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称在该院主持下,葛某与死者王世贵的母亲等家人自愿达成协议,王世贵家人要求葛某赔偿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20万元,并要求对葛某判处缓刑或不判刑,以利于王葛两家的安定团结,葛某愿意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0万元,开庭前先付12万元给法院,判决生效后如葛某能判处缓刑,再将那笔钱交给王家,余款两个月内付清。
庭审时,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异议,他陈述称,不想打死王世贵,只想教训他,打他一顿。
淮北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某指使韩某等人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葛的辩护人提出的他一贯表现较好,经常资助孤寡老人和贫困学生,在群众中有威信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鉴于葛有投案自首情节,且主动提出加倍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当事人双方亲属的要求,为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双方的团结,依法对葛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03年8月5日,淮北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称,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不服死者家人申诉17年
死者王世贵的姐姐王世英告诉记者,葛某一审宣判后,他们不服,认为量刑偏轻,遂向安徽省高院提出申诉,2005年5月19日,该院出具再审决定书,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指令淮北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接到再审通知后,同年6月1日,淮北市中级法院作出逮捕决定,但葛某一直下落不明。同年8月10日,该院裁定该案中止审理,中止后超过两年,葛某仍下落不明,2008年9月9日,该院裁定该案终止审理。
2011年9月22日,葛某到淮北市中级法院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
该案继续审理后,该院查明,同年9月6日即葛某在此次归案前,其家人已代他增加赔偿王世贵家属50万元,取得谅解。
2011年11月22日,淮北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再审宣判后,王世贵的家人还是不服,向安徽省高院提出申诉,称葛某雇凶杀害王世贵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定性错误,原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量刑畸轻,葛某缓刑考验内违反管理规定,淮北市中级法院再审仍然维持缓刑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2017年11月24日,安徽省高院审查认为,他们的申诉不符合相关再审条件,驳回了他们的申诉请求。
后来,他们又以相的理由向淮北市检察院提起申诉,该院复查后决定不予抗诉。
2019年4月9日,他们向安徽省检察院提出申诉,同年8月19日,该院回复称,经审查认为“此次申诉无新事实、新证据提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未果后,他们又向最高检提出申诉。2019年11月,最高检审理后回复称,“本该不符合抗诉条件,现予审查结案。”
王世英称,至今他们仍奔波在路上,认为葛某量刑畸轻,希望重判。
湖南“被控杀亲弟”男子无罪释放,获赔103万,你觉得这样得赔偿合理吗
湖南岳阳县麻塘镇又一起著名的杀死亲弟的事件,事情的起因是2013年发现了一具男尸,在调查之后,被认定为死者的哥哥是凶手,于是该男子因犯故意杀人罪获刑,在判刑之后该男子不服法院的判定,多次进行上诉,经过了长达五年的时间,终于在2018年得到了无罪的判决,他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赔偿,他的申请金额是322万元,最终获赔103万。
以此在法律程序上,这一段冤案才告一段落,该男子也终于以自己一次又一次的上诉获得了清白和自证,这五年的牢狱之灾也确实是从天而降,让她脱离了社会的节奏,103万的赔偿看似很多,对于五年的时光来讲并不算什么。可能有人会说,五年的时间不并不一定能够挣得103万,在实际生活中,没有人愿意跎这五年的时光在一个牢笼之中,从而失去与外界的任何一点联系,失去感受外面世界的机会。
在后来的采访中,该男子也说自己似乎脱离了社会的正常轨道,出来之后发现大家都已经不再使用现金,而是用微信,支付宝支付,他已经不知道这些东西该如何使用,因为不会使用支付宝和微信支付,还曾受到过他人的嘲笑,这如此的种种都是因为五年前的错判而导致他的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身边的人和事物都在改变,只有他在牢笼中不断的一复一日的生活着,一复一日的在为自己的冤案申诉,这一切的悲剧都来源于当初的错判。
这样看来,103万的赔偿绝对是合理的,且只少不多的,毕竟时光不再有金钱,并不能买来时光的倒流。
河南特大灭门案始末12万彩礼要不回来,怒杀妻子一家人,后来怎样了
高彩礼一直都是人们热议的话题,现代很多的小年轻,因为彩礼的问题,分手的分手,离婚的离婚,正因为彩礼的不合理,所以导致很多的问题。
河南的这起案件就是因为彩礼的事情导致的,嫌疑人是被害人的丈夫,他灭口了妻子一家,就连小孩都没有放过,结果可想而知已经绳之以法。
一、嫌疑人张战立的性格以及家庭分析。1.张战立从小性格腼腆,人也很老实,长相普通,甚至有点丑,很勤劳,对待妻子也是百依百顺。因为家里经济条件不行,所以在十几岁的时候,就跟着父亲干苦活了。
2.张战立年龄很大了,到了30岁的时候,媳妇的影子都没有看到,所以心中也非常渴望有个老婆,哪怕不漂亮都是可以的。
3.为啥娶不到媳妇,一是家里穷,二是当地彩礼的不合理导致的,他们当地只是一个小县城,彩礼都需要十几万,有的人家甚至不止。这两点是他没结婚的核心因素。
二、被害人王芳芳的性格以及条件分析。4.王芳芳以前去过大城市,并且傍上了一个白领,俩人结了婚。因为一些原因,他们之间并没有孩子,所以就领养了一个女儿。
5.男的想要一个自己的孩子,俩人中有一个是不能生育的,而男的认为是女方不能生育,所以他们就离婚了,王芳芳在离婚后,带着女儿回了老家。
6.正因为在大城市呆过,王芳芳见了一些世面,所以,不管是性格还是行为,都是比较开放和虚荣的,不仅如此,而且还会享受,根本就不像是一个村姑。
7.王芳芳之所以能够以村姑的身份攀上白领,就是因为王芳芳有几分姿色,长得确实很漂亮,可以说是当地的村花了。
三、两人认识并结婚。8.在王芳芳回老家后,因为是单身离异的女人,而且还带着孩子,所以王芳芳遭受到了同村人的非议,大伙都说王芳芳被人甩了,土鸡就是土鸡,变不了凤凰,,村里人说话很难听。
9.迫于村里的舆论压力,王芳芳选择了妥协,因为她带着孩子,好的人家,别人不要她,哪怕她再怎么漂亮。所以只能嫁到条件差的人家。
10.在媒婆的介绍下,王芳芳认识了张战立,王芳芳并没有看上张战立,跟前夫相比,张战立就是土包子一个。她也没有办法,所以只要张战立能给出12万彩礼,她们就结婚。
11.张战立活了几十年了,还没碰过女的,王芳芳的出现,让他感觉春天来了,所以这12万彩礼,东拼西凑的,终于凑齐了12万的彩礼。
12.所以,这俩人就非常仓促的结婚了,本以为,人生就这样一辈子过去了,这俩人始终不是一个世界上的人,一个败家,一个老实,这为后来的惨剧埋下了伏笔。
四、俩人婚后的生活状况。13.婚后的王芳芳,根本就没有想过相夫教子,受大城市的消费思想的影响,王芳芳吃好的、喝好的,而且还在县城里办了美容卡,而这些钱都是张战立辛苦打工换来的。
14.刚开始,倒没有什么,因为张战立还沉浸在娶上媳妇的喜悦中,至于王芳芳的花销,他自己也心甘情愿,有时候,王芳芳经常埋汰张战立,张战立也是笑脸相迎。
15.可是婚姻始终是婚姻,如果俩人不齐心共同维持家庭,这个家庭始终走不远。所以,张战立终于从娶上媳妇的喜悦中缓过神来了,终于醒悟过来了,他们俩人闹了矛盾,王芳芳挨了一巴掌。
16.王芳芳习惯了张战立的百依百顺,哪受得了张战立的这种行为,就生气回娘家了。后来婆婆请人上门说情,都被回绝了,王芳芳就没有回过家,一直和孩子住在娘家。
17.后来,张战立听说妻子要和以前的白领复婚,张战立终于放弃了,所以不得已提出了离婚,并且要求王芳芳一家退还12万彩礼钱。
呢,王芳芳一家,对这个彩礼一直都不松口。认为这是彩礼,是他们应得的,所以就一时嘴硬说道钱没有,命有一家子。
张战立听岳母这么说,起初,他没有什么想法,要不回来就要不回来吧,算自己倒霉。因为张战立毕竟是老实人,所以打算忍者。
18.人可以忍,生活是残酷的,12万彩礼的泡汤,家里不仅欠了外债,而且也意味着以后没钱娶媳妇了,算是断了香火了,如果能把彩礼要回来,不仅没有生活上的压力,而且还有娶媳妇的本钱。
万事万物,有果必有因。所以,张战立喝了点酒,借着酒意,再加上生活的压力和对未来的迷茫,终于让一个老实人做出了后面的犯罪行为,灭口了妻子一家。
五、反思彩礼真的重要吗?19.有的人会说,彩礼代表着男方的经济实力,女儿嫁过去,至少经济上是富裕的,毕竟,贫贱夫妻百日哀。这种观点,没有错,而且有一定的道理。,错就错在出发点上。
20.其实,在生活中,丈母娘要高彩礼的原因有三点一是好面子;二是给女儿一个保障;三是让女儿不在婆家受气。
21.如果你有幸能看到我这篇文章,接下来的分析,会让你对彩礼有一个全新的认识,而不是活在自己的小世界里,让你真正的清楚,你的女儿需要的是什么?
22.分析原因一对于丈母娘好面子这件事,其实我是理解的,而且理解的也很透彻。丈母娘已经步入了老年,他们已经落后于时代的步伐,身边的圈子很小,茶余饭后的谈资,那就只有子女了,所以几个老年人在一起,聊的最多的就是孩子,而且以孩子的发展为荣。
23.比如,某家的孩子,在企事业单位上班,大家都会投来羡慕的眼光,这种羡慕的眼光的获得,刚好可以实现他们的自我价值,因为孩子是妈带大的,孩子的光荣就是妈妈的光荣,所谓“母凭子贵”。
24.而且作为一名老年人,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了,只能以这种方式实现自我价值,其实,就说简单一点,虚荣心就是他们的自我价值。所以会出现攀比孩子的现象,而孩子的彩礼就是攀比的重要元素之一。
25.原因一的后果分析攀比彩礼,我能理解你,一味的攀比,那就错的离谱了。我们都是普通人,你的女儿嫁的也是普通人,因为你接触不到有钱人家的圈子,你也很难遇到真正有钱的人家(即使你遇到了,会出现原因三,我们再分析这种情况)。
26.既然你的女儿嫁的是普通人,那么,你提出的高彩礼,会让男方放弃你的姑娘,又或者女婿东拼西凑给上彩礼。这两种情况,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呢,你想过吗?
27.第一种后果,男方放弃你的姑娘,你的姑娘很爱男方,一旦因为彩礼而失败了,你的女儿只会恨你。了,也许会理解你,,你的女儿一定会有遗憾。
28.第二种后果,女婿东拼西凑给上了彩礼,到时候男方欠了外债,不还是由你的女儿来还吗?你的女儿欠着外债,生活会过的很艰辛。我再告诉你哦!一旦女儿生了孩子,她的全部重心就是她自己的家庭了,对娘家就会慢慢变淡,更不会赡养父母,因为人都是现实的,精力是有限的。
29.了,可能有的丈母娘比较嘴硬,可能会说,我用嫁妆的方式,已经回了彩礼了,并没有拖累孩子。我就问你,以嫁妆的方式回了彩礼,娘家一定是富裕家庭,即使不富裕,条件也不会很差。还有,就是独生女的家庭,因为只有一个女儿,养老啥的,还是靠女儿,我就问你,你敢不回吗?
30.要的彩礼比较高,即使男方没有意见,你以为男方的父母没有意见?你的女儿嫁过去了,你以为真的可以提升女儿在娘家的地位?即使可以提高地位,婆婆也会冷眼相待你的女儿,除非婆婆家不缺彩礼钱,你这几个彩礼,婆婆家根本不当回事,这样的婆婆,你能遇到吗?
31.分析原因二给女儿一个保障。这种原因,我也是理解的,毕竟现在的离婚率很高,万一离婚了,彩礼是女儿的保护伞。这种想法,的确没有错,只可惜,想法永远是想法,跟现实生活相比,你的想法真的很天真。
32.为什么会这么说呢?你要的彩礼比较高,如果这笔彩礼没有回馈给女儿,留在自己的身上,你以为留的住?我告诉你,留不住的,如果你还有个儿子,儿子遇到困难了,我相信,女儿的彩礼会给儿子用,哪会想到女儿哦!即使你想到了女儿,你经得起儿子的索取?你敢不给?因为你的养老靠的就是儿子,一旦不给了,你的儿子会怎样?我想,就不必多说了吧。
33.分析原因三让女儿不在婆家受气。这种想法也是为了女儿好,生活毕竟是生活,能一次性给的起的人家,基本上都是富裕人家,村姑嫁豪门,哪有不受气的哦,你的那点彩礼,在别人眼里就不算个事。
34.如果婆婆家里的条件不好,彩礼给高了,婆婆没有意见吗?如果婆婆比较强势的话,你女儿连说话的机会都没有,而且你的女儿没办法反驳,因为婆婆的一句你是我花大价钱买过来的。,婆婆强势的话,你女儿连回娘家的权利都没有的。
35.可能有的人会反驳我,彩礼要的高一些,真的可以让女儿在婆家不受气。我承认,的确部分家庭是这样的,我告诉你,只有在两种情况下,这种结果才会成立。
一是婆婆家比较好说话,说通俗一点,老好人。二是婆婆家的条件比较好。只有这两种情况,你说的结果才会成立。你能确保女儿的婆婆家是老好人?你保证不了的。好了,我们下期再见。
急求福建电大2011春法学本科《国家赔偿法》形成性测评系统的三个任务作业答案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一)
年级专业:2010秋开本法学 学号: 姓名: 成绩: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国家赔偿——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2 权利救济功能——指当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收到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害时,国家赔偿所具有的对公民、组织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给予恢复或弥补的功能。
3 国家赔偿法——指调整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国家赔偿法指国家赔偿法典,即国家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条件、范围、标准、方法与程序等的法律文件。
4 危险责任原则——不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有无过错,只要是执行职务侵犯了相对方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国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
5 职务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反法律的规定执行职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
1 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C)
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
2 我国国家赔偿包括――。(B.C.D)
A.立法赔偿 B.行政赔偿 C.刑事赔偿 D.民事行政审判赔偿
3 我国的行政赔偿依照其致害原因主要包括――。(A)
A.因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的权力作用违法而引起的行政赔偿
B.因公务机关.公务人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执行非权力性公务而引起的行政赔偿
C、军事赔偿 D.国有公共设施或管理欠缺而起的国家赔偿
4.西方最早确立 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是――。(A)
A.法国 B德国 C英国 D美国
5.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A)
A.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B.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三.问答题(每题15分,共45分)
1.为什么要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你认为哪一种国家赔偿理论最能说明这个问题?为什么?
答国家赔偿具有权利救济功能、制约预防功能、公务保护功能、侨民保护功能、利益调整以及体现民主与标示法治的功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把国家赔偿责任确定下来,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力,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使国家赔偿的功能得以实现,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的膨胀和滥用,推进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民主国家目的论(人权保障论)”等人权思想理论最能说明这个问题,这种理论认为保护人权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目的和任务之一,当公民受到其他公民和组织的侵害时,国家有责任使其得到赔偿并依法对侵权人予以惩罚,而当公民受到国家本身的侵害时,国家更有责任对公民的损害予以赔偿。人权理论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将人的权利放在第一位,把人,尤其个体的人,从公共权力的巨大阴影和威胁中解放出来,强调公共权力的产生和行使都是为人谋福利的,是政府服务于人,而不是人侍候政府。这些观点理论的共同点就是在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上强调平等,要求国家在享有权力的,必须承担保证权力行使是为了人民的权益,不得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否则就要赔偿。这种观点理论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起了直接的推动作用,也奠定了赔偿法的理论基础。
2.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国家赔偿制度?
答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造成公民[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国家自然要负赔偿责任。制定一部较为统一完备的国家赔偿法来调整这内关系显得极为重要,况且,我国已具备了制定国家赔偿法的现实条件。
(1).制定国家赔偿法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要使国家赔偿从原则到实际可行的一整套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制定也就成为必须。
(2).制定国家赔偿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
(3)、制定国家赔偿法,对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4)、制定国家赔偿法,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环境。
(5)、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也是保护我国侨民及出国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
国家赔偿作为一部重要的部门法,必将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统一法律、促进政治体制改革中发挥巨大作用。
3.如何评价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违法原则?
答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的根本标准,而不问其过错有无。违法原则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的根本标准,实现了认定标准的客观化,其在摆脱过错原则羁绊方面无疑比公务过错理论更加干净、彻底,不再带有丝毫主观虚拟色彩。“违法原则”也与宪法的规定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协调,简单明了,好理解,易操作。
违法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对 职务违法行为的涵义及标准如何界定,理论上争论很大,违法原则提供的救济范围不如公务过错宽。
四.案例分析(本题15分)
警察张某身着制服,为个人私欲,佯装执行职务,为图谋李某的财物而枪杀李某。
问张某对李某的行为应否由国家予以赔偿?试以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之.
答应赔偿。
国家侵权赔偿构成要件为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张某是国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警察身份和职务便利,身着警服,假借执行公务,为图谋李某财物而枪杀李某,实属职务违法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警察张某以执行公务名义,违法侵犯无辜公民李某的生命权,具备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张某所在公安机关有义务为此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公安机关承担了刑事赔偿义务后,应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二)
年级专业:2010秋开本法学 学号: 姓名: 成绩: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 行政先行处理原则——在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 行政赔偿请求人——具体地说,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侵害,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因其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赔偿损失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4. 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5. 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
二、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
1、某甲因调戏妇女被带到派出所,有一警察从外面进来,看到某甲态度不好,便踢了某甲一脚,却造成某甲脾脏破裂。为此――。(2、 4)
(1) 该警察所在的派出所应对某甲承担赔偿责任(2) 该警察所在的公安局应对某甲承担赔偿责任
(3) 某甲自行承担 (4) 对某甲实行国家赔偿后,对该警察实行追偿
2、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没收张某录像机的决定,张某气愤之极而砸毁了自己的录像机,为此――。(2)
(1)应由某行政机关赔偿 (2)张某不能主张行政赔偿
(3)由行政机关与张某共同承担 (4)减轻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3、甲为工商局干部,乙为公安局干部,两人共同违法作出没收李某财产的决定,为此――。(2)
(1)甲乙共同赔偿 (2)工商局与公安局共同赔偿
(3)甲乙分别赔偿 (4)工商局与公安局分别赔偿
4、某县公安局对林某违法作出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林某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某市公安局违法作出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为此――(1、 2)
(1)某县公安局承担赔偿拘留3天的责任 (2)某市公安局承担赔偿拘留4天的责任
(3)某县、市公安局共同赔偿拘留7天的责任 (4)某市公安局承担赔偿拘留7天的责任
5、刘某拟向镇政府要求赔偿乱摊派的费用,为此,刘某应――。(1、 3)
(1)应向镇政府提出 (2)不服镇政府的决定,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3)不服镇政府的决定,再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4)不服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再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二、问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有哪些?
答有以下几点(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有哪些?
答(1)、违法实施罚款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外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情形。
3、回答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义务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3)、委托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机关。
(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4、.请求行政赔偿的要件是什么?
答要件为;(1)、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直接受理。(2)、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3)、所提之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或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
三、案例分析(本题15分)
王某被 警察甲刑讯逼供致伤,因不堪忍受割脉自杀,共计化去医药费8万元,问本案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警察甲所在公安机关应对王某的致伤承担赔偿责任。警察甲在执行职务中刑讯逼供,以暴力行为造成王某身体伤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款规定,属于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公安机关应赔偿王某治伤花费的医疗费。
王某割脉自杀的行为所造成的身体伤害,与警察甲的刑讯逼供违法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王某故意自伤行为直接造成的。这种情况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王某对此所花费的医疗费,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三)
年级专业:2010秋开本法学 学号: 姓名: 成绩: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 刑事赔偿范围——也称冤狱赔偿范围,指对国家刑事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种范围之内。包括国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积极思想事项和国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消极事项两种。
2. 刑事赔偿请求人——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劝提起国家赔偿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
4. 刑事赔偿程序——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5.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指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16分)
1. 警察王某对李某刑讯逼供致伤,为此―― (B C)
A. 李某可要求王某赔偿心 B. 李某可要求王某所在的公安机关赔偿
C. 公安机关可在对王某赔偿后,向李某追偿 D.公安机关应为李某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2. 刘某(15周岁,中学生)因参与打架斗殴被甲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乙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丙法院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宣告无罪。为此对刘某应―― (D)
A. 甲公安机关赔偿 B. 乙检察院赔偿 C. 丙法院赔偿 D.不予赔偿
3. 章某因故意杀人被A公安局拘留,后 被B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C法院因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无罪,为此―― (B)
A. A公安局赔偿 B. B检察院赔偿 C. C法院赔偿 D.不予赔偿
4. 吴某依据县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拟对县公安局的拘留决定、县检察院的逮捕决定要求赔偿,为此―― (B C)
A. 向县法院提出 B. 向县检察院提出 C. 向县公安局提出 D.向所在地中级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三、问答题(共40分)
1.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有哪些?
答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有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已经执行的行为;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造成公民伤害或死亡的行为;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的,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情形。
2. 什么是民事、行政审判赔偿责任?
答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3. 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答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5、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它暴力行为造成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刑事追偿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答刑事追偿的成立要件是;一是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必须在赔偿义务机关已经行了赔偿义务后才能行使追偿权;三是追偿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三、案例分析(19分)
沈某经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其贪污罪因证据不足不成立,为此,其拟对作出一、二审判决的县、市法院要求赔偿。试分析法律依据及程序。
答根据此案可以看出,原一、二审法院(县、市法院)均判定沈某有罪,而二审法院(市法院)的判决是生效判决。沈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5条和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 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原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或者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沈某应向作出二审判决的市法院请求赔偿。
请求赔偿的程序为沈某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即作出二审判决的市法院提出赔偿,如果沈某对市法院赔偿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市法院逾期不予赔偿,沈某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或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日内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根据决定程序就赔偿问题作出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 四
年级专业:2010秋开本法学 学号: 姓名: 成绩:
一、名词解释(共25分)
1. 金钱赔偿——即以货币支付的方式,在计算或估算损害程度后,给予受害者适当赔偿额度的赔偿。
2. 恢复原状——是指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按照被害人的愿望和要求恢复损害发生前的原本状态。
3. 国家赔偿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规定 的时效是请求时效,即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有效期限。赔偿请求人只有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请求权才能实现。
4. 返还财产——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有关财产归还对其享有所有权的受害方的赔偿形式。
5.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指国家赔偿规范的要求在社会中获得实现的过程,是国家赔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二、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
1. 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是―― (B)
A. 金钱赔偿为主,恢复原状为辅的方式 B. 金钱赔偿为主,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为辅的方式
C. 任意选择的方式 D. 金钱赔偿的方式
2. 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标准,基本上是采用―― (C)
A. 惩罚性原则 B. 补偿性原则 C. 慰抚性原则 D. 综合性原则
3. 某甲因被乙警察刑讯逼供致死,家中有父(65岁)、子(6岁)、妻子(34岁),为此,国家应赔偿――。(A B C)
A. 死亡赔偿金 B. 父之生活费 C. 子之生活费 D. 妻之生活费
4. 某甲被警察乙殴打致六级残废,为此,警察乙所在公安局应赔偿―(A C )
A.医疗费 B.误工收入 C.残疾赔偿金 D.生活费
5. 某工商局违法责令甲厂停业,为此工商局应赔偿―― (A)
A. 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B. 停业期间的一切可得性利益
C. 甲厂上一年度的税后利润乘以停业天数计算 D. 按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减半赔偿
三、问答(40分)
1. 侵犯生命权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
答侵犯生命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机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陪,对于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2. 侵犯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答侵犯健康权的赔偿标准为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无感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 陪。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支付生活费。
3.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答;一是财产被损坏、灭失或拍卖的标准,应返还的财产被损坏无法恢复原状的,应按照损害程度给负相应的赔偿金;应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负相与的赔偿金,查封、扣押、冻结之外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赔偿相应的金钱;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买所得的金钱。
二是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是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包括租金、水电费等。
4. 对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补救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了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错误拘留的、错误逮捕的、无罪错判并且刑罚已经执行的,由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四、分析案例(15分)
李某被警察甲在看守所借故殴打致终身残废,化去医药费6万元,家中有母76岁,女5岁,妻子35岁。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警察甲的行为属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以暴力殴打行为造成李某身体伤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款和第19条的规定,警察甲所在的司法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应赔偿因违法行为侵犯李某健康权所造成的身体损害(李某终身残废,已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具体赔偿办法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向李某支付6万元医疗费,并支付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的残疾赔偿金,,对李某母亲给付生活费至其死亡时止,对其女儿给付生活费至18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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