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李世民为何能开启贞观之治?他的法治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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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李世民是我国著名的明君,他在位期间,励精图治,开创了为后世景仰的,他亲身经历过的暴政给老百姓带来的苦难,他登基后,十分注意以民为本,制定了比较宽仁的法律制度,为贞观之治打下坚实基础。
1.立法为民,制定相对宽仁的法律
李世民登基后,曾和大臣们就治国原则问题举行了讨论。
封德彝等人主张采用“秦任法律,汉杂霸道”的治国方式,也就是以严刑酷法治理天下。则认为“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他认为应该以仁义治理天下,做到慎刑恤典。
李世民经过对比分析后,决定采用魏征以仁义治理天下的理念,并将这一理念在法律中体现。
贞观元年(627年)正月,李世民本着意在宽平的原则,命、等人修订法律。
长孙无忌等人废除了许多重刑,相比隋朝的《开皇律》,减斩刑为流刑92条,减流刑为徙刑71条,最初长孙无忌等人“议绞刑之属五十改为免死,断右趾”,李世民认为这样仍太残忍,于是改为流刑,并且废除了鞭背的酷刑。
2.慎狱恤刑
2.1确立“五复奏”制度
贞观五年(631年),李世民确立了“五复奏”制度。“五复奏”制度是李世民从血淋淋的事实中吸取教训,避免而制定的死刑复核制度。
贞观五年,河内人李好德在闹市上发癫,伤了几个路人。大理丞张蕴古经过调查发现李好德作案时精神病发作,于是把他无罪释放。
御史权万纪想的认为张蕴古是收了李好德的好处才将他释放,于是上书弹劾。李世民盛怒之下没有调查就把张蕴古斩了。
后来李世民才得知事情的真相,李世民非常后悔,为了杜绝这类悲剧重演,李世民下令以后的死刑都必须复奏五次才能行刑。
“五复奏”制度体现了李世民宽仁慎刑的法律思想。改变了隋朝末年以来“盗窃以上,罪无轻重,不待奏闻,皆斩”这样过于草菅人命的司法弊端,保证了司法相对公正,也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
2.2“录囚”制度
“录囚”是指以及各级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对囚犯进行审理,防止冤案。
李世民对“录囚”制度十分重视,他从即位初就开始亲自省录囚徒。
贞观三年(629年),有一位叫的人,因为颈有“胜”字,于是向别人炫耀说自己当胜天下,被下狱。李世民通过“录囚”制度发现了这起冤案,于是下令释放刘恭。
除了皇帝亲自“录囚”,还规定了各级司法官员定期“录囚”。贞观五年规定“诸狱之长官五日一录囚”。每年正月要派人到各地巡查狱情。
3.简化法律,便于操作
唐朝的《贞观律》是以隋朝的《开皇律》为蓝本加以修改,《开皇律》过于繁复,《贞观律》将其加以简化,避免法律前后矛盾,使老百姓无所适从,也让司法官员难以徇私舞弊。
贞观十一年(637年)正月,李世民下令颁布《贞观律》,它将两千多条的《开皇律》缩减为七百多条。既废除了一些酷刑,也精简了法律条例,使法官有法可依,便于操作。
4.严于律己,认真执法守法
法律制定出来后,如何贯彻落实是很重要的,李世民能明白“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的道理,所以当他的个人意志与法相违背时,他能听从建议,依法办事。
唐朝的官员有很多原来在隋朝做官,他们在隋朝的履历在唐朝仍然有效,由于当时战乱不断,很多官员的档案丢失了,有人为了前途就伪造履历表。
李世民下令伪造履历的官员主动自首,否则就要被处死。徐州司户柳雄被人举报伪造履历,少卿戴冑接到举报后,按照唐律判处柳雄流放。
李世民非常不满地对戴冑说“你这样判罚,岂不是让朕失信于天下?”戴冑耐心地解释说“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不该将皇帝的个人喜怒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李世民最终采纳了戴冑的意见。
还有一次,乐蟠偷盗官粮,李世民知道后大怒,下令将其斩首。魏征等人根据唐律,认为罪不至死,并向李世民阐述“法者,天下之大法”的道理,李世民深以为然,于是愉快的接受了魏征的意见。
濮州刺史庞相寿因为贪污被解职,他是秦王府的旧人,于是他去向李世民哭诉,李世民动了恻隐之心,想让他官复原职。魏征劝道“秦王左右,中外甚多,恐人人皆恃恩私,足使为善者惧。”李世民觉得很有道理,于是他对庞相寿说“我昔为秦王,乃一府之主;今居大位,乃四海之主,不得独私故人。大臣所执如是,朕何敢违!”李世民赐帛遣之。
对于自己的亲戚,李世民同样不徇私枉法。贞观十一年(637年),李世民的儿子吴王担州都督期间,多次外出狩猎,严重损害老百姓的庄稼,御史柳范弹劾李恪,李世民于是将李恪罢官。
贞观十七年(643年),李世民的外甥洋州刺史赵节参与太子谋反,按律当斩。李世民的姐姐为此求情,李世民以不能违反唐律为由给予拒绝。
正是由于李世民深知“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他将隋朝的苛政引以为戒,以民为本,宽仁立法,慎狱恤刑,并且身体力行维护法律的执行,为建设良好社会起到了巨大作用,李世民的立法为民的思想也使他取得了“贞观之治”的伟业。
尽管由于李世民身为帝王,不可能完全按照法律办事,他的立法精神和对法律制度的尊重还是值得我们今天去学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