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员在异地任职会分配各种住房吗?需要自
古代是严禁官员异地任职时,私自购房的。异地任官,国家提供住房,居住官舍也是一种政治待遇,办公住家一体化,官多房少,退休离任必须搬出官舍。“官舍”,就是官吏的住所,因为常与官衙连在一起,如今日之“机关大院”。所以,有时也兼容办公场所的含义。因其不仅所有“官”,即属于国家资产,而且,往往还特定属于某官署,即某一个机关。官员不得添置任何家具,供给知县的家具杂用有六十三种二百余件,县丞、主簿等有六十种,典史仅十九种。也就是说给你多少家具,你就使用多少,私自动用公款添买,就是违反制度。,官员调任或退休时,所有家具杂用,都要按清单归还。
异地任官,国家提供住房自秦汉起,各级官员均由国家任命,无论是各地贤能被征辟或举荐到中央当官,或原在京畿居住者被外放到各地当官,大多存在有异地仕宦解决住所的需要。,由国家向赴任官员提供住房,也就在秦汉之际逐渐趋向制度化。
《汉书》记载,封爵列侯,食邑平阳,但本人先后在和中央任相,其长安的“相舍后园近吏舍,吏舍日饮歌呼”云云。此“相舍”与“吏舍”,就是相国住宅和吏员宿舍的同义语,当由国家提供。向全国发布《同安辑令》说“凡为列侯食邑者,都给印绶佩带,赐给宏敞的住宅;俸禄达到二千石级别的将吏,就可迁居长安,赐给次一等的住宅。”这是开国时期优待功臣的一种措施。
再看《汉书》卷九十三记载侍中董贤为邀汉哀帝宠信,休假日亦不肯回家与老婆团聚,于是哀帝特许董贤的妻子搬进他在宫中的住所,“若吏妻子居官寺舍”。根据这一条史料,可知至迟到西汉后期,官吏家属可以随居机关住房(官寺舍),已经是普遍现象了。《太平御览》引《汉书》称,光禄大夫魏霸丧妻,其长兄还特意“为(魏)霸娶妻,送至官舍”。
居住官舍也是一种政治待遇居住官舍不仅是一项福利,也是一种政治待遇。《事实类苑》记载,北宋受政敌迫害,被贬为衡州司马。衡州府向来不给这种徒有虚名、实受监管者分配住房,“百之,竞荷瓦木,不督而会,公宇立成”。眼看其在民众中威望如此之高,政敌又赶快把他迁到雷州,并终于达到令他郁愤而卒的目的。
的弟弟也曾被政敌贬到雷州,“不许居官舍,遂僦民屋”。章惇得知后,严令州府究治胆敢借房给管制分子居住的民众。后来章惇也被贬到雷州,碰巧也向这个人求租房子,对方心有余悸地答复他“前苏公来,章丞相几破我家,今不可也”。此为政治斗争之激烈在住房问题上的反映。
办公住家一体化官舍如此“尊严”,在一定程度上与它的位置有关系。自秦汉以来,凡州郡府县各级地府之主要首长和佐贰官员的生活区域,照例都是圈定在各自的衙署即机关大院以内的,俗称“内衙”或“私宅”等,并用屋宇式的宅门同以大堂为中心的办公区域划出界线。
《温公诗话》记北宋鲍当任河南府法曹时,河南知府“薛(映)尝暑月访其廨舍,(鲍)当方露顶,狼狈入,易服把板而出”。是说像鲍当这种处长一级(曹官)的官员,也有坐落在衙署内的住宅。因为是私人生活空间,又值盛夏季节,所以没戴官帽,恐怕还是半赤膊状态,所以当上司突然来访时显得很狼狈。
两汉时官员多居机关大院,《论衡·诘术篇》称“府廷之内,吏舍比属”(汉时“吏”之概念包含“官”义),足见规模之大。《》记载,赵岐的祖父官任御史,故其“生于御史台,因字台卿”,又可知同居的家属中,甚至包括成年的儿子媳妇。
,随着国家中央集权管理职能的日趋完善甚至繁复化,京朝机构及供职人数也在不断增加。据《文献通考》提供的统计,汉晋时全国官员总数仅七千人左右,重新统一后达一万二千五百七十六人,更增至一万八千八百零五人,其中供职京师者就有二千六百二十人。假如仍沿袭两汉时大包干的办法,则不仅“京师百司”之机关用房要发生危机,亦将无常发挥衙署的办公职能,因为办公区内除了这二千六百二十员京朝官外,还得加上数倍于此的吏胥、杂役和卫士,以及侍候这一大家子的小丫环老妈子等。
退休离任必须搬出官舍“屋宇并官所造”,其性质自然是“官舍”了。若从所有制关系上考察,分布在长安居民区里的京朝官住宅中,还有不少与之同类的情况,就是为表示对大臣关怀,特赐一部分高级官员携眷入住产业属国有的宅第,一般情况下又随居者的调任、贬谪或告老还乡而收回。《大唐新语》记载,玄宗即位不久,老宰相李日知自请退休,一旦获准,“及还饰袋,将出居别业”,就是马上退还官舍,搬进其他房子。
《唐语林》记载,永宁坊有一幢被风水先生称为“金盏地”的住宅,先后有王锷、韩令弘、史宪诚、李载义等许多大臣住过,可知这都是与职务相关的待遇。,以“赐第”形式化官为私的也有。不过,因改朝换代或获罪受处等原因,亦难保永业。如得志时,玄宗曾“敕于亲仁坊南街造宅堂”,送给他进京朝见时居住。等他垮台了,房子也就没收了。
小官员居住官舍的情况也有,《病梨树赋并序》称“癸酉之岁(咸亨四年,公元673年),余卧病于长安光德坊之官舍”;又谓听坊内的老居民说,以前鄱阳公主在此住过,名医孙思邈也在此住过。看来另有入住理由,或者只要交房租便可入住也有可能。《长安志》称,北街崇仁坊与选院(即吏部司)靠近,凡参加考选的官员而在“京城无第宅者,多停憩此(坊)”,想来应有官舍供付费居住,于是“昼夜喧呼,灯火不绝”,恰是机关集体宿舍的景象。
家具杂用不许擅自添置住房以外,官吏住所内的一应家具杂物亦由机关按入住者的身份提供。以淳安县署为个案,据《集·兴革条例》载,知县的家具杂用有六十三种二百余件,县丞、主簿等有六十种,典史仅十九种。洪武时,黄州府有个同知安贞,因“擅造公宇器用”,被部下吏员向按察司检举,按察司又向中央汇报。得知后,为安贞开脱,说是“房宇器用都是公家的,安贞若另迁他官,一样也带不走”。据此可知,给你多少家具,你就使用多少,私自动用公款添买,就是违反制度。,官员调任或退休时,所有家具杂用,都要按清单归还。
《萍洲可谈》述,从出判江宁府任上自请退休,夫人把官舍里一张躺习惯的藤床带回了家。未几,“郡吏来索,左右莫敢言”,只好悄悄地向老爷汇报。王安石知道吴夫人“好洁成癖”,自己则以邋遢与她“每不相合”,于是“跣足登床,偃卧良久。吴[夫人]望见,即命送还”。由此可知,官员搬出公房时不得带走任何公家用品,也是历代的规矩,即使贵为宰相,亦不得违犯。
因为缺少专项的建筑和维修基金,又无完备的物业管理(在京都由各部司务厅兼管,在州县由工房兼管),所以在多数时态下,机关住房的条件包括有关生活设备,都很差劲,通常总要隔许多年才得大修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