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之最完整*(《中国历史十五讲》读书笔记
《中国历史十五讲》(张岂之)读书笔记(廿一)
第六讲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和选制度(三)
二、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中华法系的兴衰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清晰,有因有革,内容丰富,特点鲜明。起于禹夏,萌芽战国,建立于秦,西汉巩固,隋唐成熟,北宋加强,元代发展,明清空前强化。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三代时期,形成了以“礼”治国的制度体系,礼刑并用。到了战国,法治兴起,刑罚转变为法制,产生了细密严酷的秦律。汉代以后,王霸并用,礼法融合,逐渐发展形成了“中华法系”。其中汉《九章律》、《唐律疏议》和《大清律例》最为典型。
(一)古代法律制度演化
1、夏商周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包括“礼”和“刑”两个方面,三代强调礼治,特别是西周,形成了完善的礼乐制度,用礼制来区分贵贱,明确等级,维护统治秩序。,以惩处为中心的刑罚制度也已经形成。
这一时期的礼和刑尚未融合为一个体系,各自为用。礼主要用于调整贵族内部的社会关系,刑主要用于控制社会下层劳动人民。即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
①夏代
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国古代的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②商代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尚书·盘庚》记载“以常旧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献中有明确记载,并在考古发掘中得到证实。商朝的刑法严酷,有刑、肉刑、流刑、徒刑等。
③周代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西周的礼制和刑罚资料较多,礼有吉礼、凶礼、宾礼、礼、嘉礼五礼;《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刑有墨刑、劓刑、刖(髌)刑、宫刑、大辟五刑,五刑的具体条目有三千种之多;,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2、春秋战国时期
①春秋时期
春秋时期,周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在诸侯中,有实力的大夫控制了政权。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
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邓析编订“竹刑”。晋国亦“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法律制度也开始出现重大变化,刑罚体系开始向成文法制转变。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②战国时期
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这些法律与君主集权制度的建立相适应。
法家思想在三晋兴起,并在赵、魏、韩和秦国得到广泛贯彻,通过变法,这些国家建立起以刑罚为主体的成文法律体系。
魏国李悝在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法经》6篇,即《盗》、《贼》、《囚》、《捕》、《杂》、《具》。《法经》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
3、秦代法律制度建设
①秦国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任法为治,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国策。
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6篇。秦还颁布了大量法令。
②在法律制度上,秦代崇尚法治,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的秦律,涉及政治、事、农业手工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吏任免、案件审理、诉流程序等各个方面,“皆有法式。”人称秦律“密如凝脂”,其立法和执行的严苛和细密,在中国历史上是屈指可数的。
③在法律的实施上,秦代坚持轻罪重刑,严刑酷法,仅刑就有车裂、定杀(溺)、扑杀(打)、磔(分裂肢体)、阬(活埋)、斩、枭首(斩头示众)、凿颠、镬烹、抽胁、腰斩、囊扑等方法。法网过密导致了社会矛盾的迅速激化,并成为秦王朝迅速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4、汉朝法律制度的完善
①汉初,以亡秦为鉴,废弃了秦代法律的严酷繁杂成分,由萧何制定了崇尚宽简的《九音律》,约法省刑,简易疏阔。张释之任延尉,确立了执法不阿君意的原则。“三代以还,汉律最具。吾国之有汉律,犹欧洲之有罗马律也。萧相国明其体,而张延尉达其用。”(严复)
②到武帝即位以后,伴随统治思想由无为向有为转变,重用张汤和赵禹“条定法令”,刑律日繁。“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③汉律的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律为律条,令为诏令,科为法律适用,比为案例类推。
④汉律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主,但又强调法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有了“刑狱”和“诏狱”之分。
⑤其法制的指导思想则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开,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
⑥在刑罚种类上,汉代逐渐以徒刑、笞刑和刑取代了以前的黥刑、劓刑和斩左右趾,废止了部分肉刑,反映了司法的进步。
5、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
①魏明帝时命陈群等人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了《魏律》十八篇,将汉代的“具律”改为“刑名”,并列为首篇,冠于全律之首;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范化;保护贵族、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这种体例一直被后代所用。
②西晋泰始三年,由贾充、羊祜、杜预等人大规模修订法律,以汉律和魏律为基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制成了简约规范的《晋律》二十篇。,由明法掾张斐为《晋律》作注,诏颁天下,作为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解释。南朝基本上沿用晋律,变动不大。
③北魏在孝文帝时广泛魏晋法制的经验,修成北魏律二十篇。“北魏前后定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所以成此伟业,实有其广收博取之功,并非偶然所致也。”“汇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炉而冶之,取精用宏,宜其经由北齐,至于隋唐,成为两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也。”(陈寅恪)北魏法律影响深远。
④《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亦称“十恶”);北魏、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吏可以抵罪的“当”制度,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6、隋唐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进展
隋唐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定《唐律》12篇,500条。高宗永徽年间,编定《唐律疏议》30卷,永徽四年(653)颁行全国。唐律把“十恶”特标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对亚洲一些国家亦有一定影响。
①隋文帝令苏威等人制定了貝有继往开来性质的《开皇律》十二篇五百条。
②唐高祖令裴寂、萧瑀等人在《开皇律》基础上制定了《武德律》,并编造了令、格、式,与律配套,开创了唐律的四种形式。
③唐太宗时,房玄龄、长孙无忌主持对《武德律》进行长达十年时间的全面修订,形成《贞观律》。“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
④唐高宗时,又由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等人编纂《永徽律》,还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统一注解,附带律文之后,颁行天下,具有同等效力。后世把《永徽律》与注疏的合编本称为《唐律疏议》,看作唐律的代表。
⑤。唐玄宗在开元年间还主持编撰了《唐六典》,被后人誉为中国最早的“行政法典”,开了律典分野的先河。
⑥唐律继承了汉晋以礼入律的传统,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标志着礼制法律化已经达到了很高的程度。
唐律的法律形式也已经相当完备,律、令、格、式各有其用。
在刑罚的类别上,到唐代形成了新的“五刑”制度,即笞、杖、徒、流、五种刑罚,其中笞分五等,杖分五等,徒分五等,流分三等,分两等(绞、斩)。
在法律的实施上,唐代统治者强调慎狱恤刑,特别是完善了刑复核程序,有效防止了滥用刑罚。
⑦唐代在法制监督上有了新的进展,沿用了汉晋以来的御史台建制,以御史台总管监察。在司法监督上,大理寺初审,刑部复审,御史台监督,合称“三法司”。法司判决有称冤屈的,则有中书舍人、给事中和监察御史联合审理,称“三司受事”。御史台监督的重点在于纠察百僚,肃清吏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