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哪三大冤案之最多(中国古代最著名的三大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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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中的三个“大案”
rr六月飘雪窦娥的悲剧
rr《窦娥冤》是元代著名作家关汉卿的名作。在这部剧中,窦娥的身世催人泪下。她3岁丧母,7岁时由父亲“抵债”卖给蔡婆婆做童养媳,婚后两年丈夫身亡,只能与婆婆相依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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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在张驴儿父子出现时发生转折,这一对流氓父子强逼婆媳二人嫁给他们父子,坚贞的窦娥誓不从。张驴儿本想蔡婆婆,结果却意外了自己的父亲。恼羞成怒的张驴儿恶人先告状,正好又碰上了贪桃杌,不但对窦娥上刑,还要刑讯蔡婆婆,为了不让婆婆遭受痛苦,窦娥最终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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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的高潮发生在窦娥被处以刑之时。她不甘被冤,以三桩誓言强调自己的无辜热沾白练、六月飞雪以及家乡大旱。最终,窦娥的冤屈在父亲“荣锦归来”之后得以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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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娥的冤情与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和刑讯制度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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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没有现代化的侦查、搜证手段,物证往往不容易取得。于是“口供”,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头认罪,就变得非常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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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娥案件的核心是害张驴儿父亲的真凶到底是谁。因为没有直接证据,双方的争辩成为判的主要依据,而谁的话更让人相信将会影响判案结果。在无法取得“铁证”的判案中,“言之有理”则是衡量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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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者是张驴儿的父亲,而儿子杀父亲的可能性在古代是非常小的。在张驴儿的辩护中,他利用伦理道德的逻辑让普通人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更倾向于同情他、相信他。所以这个案件一开始就不利于窦娥,再加上窦娥自己也承认了,张驴儿父亲喝的汤是她做的,这进一步将案件推向不利于自己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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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窦娥挺过了刑讯逼供后,桃杌就用蔡婆婆的刑讯结果来检验窦娥是否无辜。窦娥为了婆婆免受皮肉之苦,无奈之下翻供,承认自己有罪。窦娥行为的前后差异超出了普通人的理解范围,人们不太轻易相信窦娥救人的逻辑,也就是不相信窦娥是为了救没有缘关系的人而牺牲自己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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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制度中的有罪推定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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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中的无罪推定不同,传统中国法律以有罪推定为根据。所谓的有罪推定就是先假设被告嫌疑人是有罪的,然后再努力搜集证明他犯罪的证据,如果被告拿不出有力的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那法律就认定他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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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旦张驴儿设陷阱想要陷害窦娥,而窦娥自己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无辜,她被法律认定为有罪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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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如果被告无法提出证明无罪的证据,那他的案件在初审之后,是没有可能上诉的。正是因为这样的法律规定,彻底断绝了窦娥利用司法程序洗刷冤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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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有罪推定”一开始便把被告放在了有罪的位置,这也导致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如果前后一致,法对其的相信程度比较高;如果前后口供不一致,那很容易被判定为说谎。这一点在窦娥的前后供述中都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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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不论犯罪嫌疑人是清白的,还是确实犯了罪,他们都会倾向于不认罪。所以窦娥即使承认了汤是她做的,也没有承认她了张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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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刑讯就成为判的手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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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娥冤》故事里面的桃杌很草率地用刑,想要屈打成招。其实这种做法是违背元代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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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至元新格》的记载,对犯人用刑逼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重罪的嫌犯。窦娥被怀疑犯了杀人罪,这一条按说是符合的,但后面两条就不符合了。第二,必须证据确凿。在窦娥的案件中,桃杌还没看证据就直接上刑,这完全是不合法的。第三,用刑的事必须写成文字材料,并且由主管员签字。这一点桃杌也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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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威胁刑讯逼供蔡婆婆成为导致窦娥承认杀人的直接原因,可见刑讯是很有可能造成冤案的。,古代员不按照法律去执行的情况是很普遍的。换句话说,法律文本和执行之间其实是有很大落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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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老百姓往往觉得正义无法得到伸张。,中国古代的很多文学艺术作品都喜欢去描绘“清”“青天大老爷”,趣怪网希望他们能够匡扶正义、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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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里窦娥的父亲窦天章就是这种“清”的典型。值得注意的是,窦天章的职位是“两淮提刑肃政廉访使”。他的位比桃杌高,这才使得他有可能去给窦娥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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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反映了中国老百姓的一...
不过《窦娥冤》中的“清文化”还是有特殊性的,我们应该看到窦天章之所以会为窦娥伸冤,主要是因为他们是父女关系,如果换了别人是“两淮提刑肃政廉访使”,那窦娥能不能伸冤就不一定了;或者即使窦天章依然是这个职,碰到了别的命案能不能公平判案都是值得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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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元代戏剧《窦娥冤》看当时司法制度中的审判制度,无论是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律更看重口供,还是有罪推定对被告的不利,这些都直接导致了窦娥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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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过程中,员缺乏法律素养经常会导致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刑讯逼供便是非常普遍的情况之一,这导致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清形象的渴望。在这部戏剧当中,也是作为高级员的父亲窦天章最终才为窦娥洗刷了冤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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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金钱引发的悲喜剧十五贯
rr《十五贯》是浙江昆剧团在1956年上演的一出昆曲。这部昆曲改编自传统曲目《双熊梦》。《双熊梦》是明末清初的戏剧家朱素臣根据冯梦龙编纂的《醒世恒言》中的一篇小说《十五贯戏言成巧祸》改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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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贯戏言成巧祸》只有一条故事线,而《双熊梦》则是双线叙事,添加了很多人物情节。浙江昆剧团改编的《十五贯》砍掉了《双熊梦》的一条故事线,但《双熊梦》所添加的一些情节和人物被保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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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只介绍浙江昆剧团所改编的《十五贯》,至于《双熊梦》和《十五贯戏言成巧祸》的故事,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自己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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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贯》的故事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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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县有一个卖肉的酒鬼,叫尤葫芦。他的妻子在嫁给他之前是个寡妇,并与前夫生有一女,女儿名叫苏戍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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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嫁过去之后没多久就了,而尤葫芦也是穷困潦倒,靠借钱过日子。幸而尤葫芦妻子的姐姐很仗义,不仅请他喝酒,还借给他十五贯钱,让他做生意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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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葫芦拿到钱,醉醺醺回了家。他跟女儿开了个玩笑,说这钱是把她卖给别人做丫鬟而得来的。女儿信以为真,为了避免被卖,马上离家出走,准备投奔姨妈,也就是前面出现过的她母亲的姐姐。尤葫芦也没管女儿,倒头就睡,把十五贯钱放在了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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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戍娟离开家,却忘了关门。一个叫娄阿鼠的赌棍准备去找尤葫芦赊点肉,没想到进门一看,尤葫芦睡着了,身边还有十五贯铜钱。他准备偷钱时,尤葫芦醒了,于是两个人打作一团。慌忙中,娄阿鼠抄起一把斧头砍了尤葫芦,拿着钱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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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坊邻居发现尤家响声大作,纷纷赶来,发现尤葫芦已经了。娄阿鼠这时也趁乱跑来尤家,并误导街坊邻居,说苏戍娟为了跟情人私奔,杀了父亲,拿走了钱财。众位邻居兵分两路,一些人去报,一些人去追赶“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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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苏戍娟迷了路,遇到了一个叫熊友兰的年轻人。她前去问路,熊友兰说他们同路,可以同行。结果被尤家的街坊邻居追上,并认定是苏戍娟杀了父亲,熊友兰就是夫。他们还发现,熊友兰身上有十五贯钱,就更坐实了二人是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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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知县审理尤葫芦被杀一案时,片面地认为,一定是苏、熊这对夫妇杀了尤,便屈打成招,把二人定为罪。这个案子从无锡县上报到常州府。常州知府认为无锡县没判错,又上报到巡抚周忱那里。周忱对于本案也无异议,将苏、熊二人定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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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都是秋后问斩。到了行刑那天,监斩苏州知府况钟来监斩,把他们带到刑场,准备五更时分行刑。但苏、熊二人不断求情喊冤,况钟觉得事情蹊跷,决定暂时先不杀两人,等查明真相再说。况钟找到巡抚,请他授权自己去无锡县查案。,况钟查明了真相,发现了真凶是娄阿鼠,还了苏、熊二人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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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故事反映了很多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复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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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故事具体地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思想。《十五贯》中,苏、熊二人是要五更天斩首的。五更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凌晨3点到凌晨5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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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选择这个特殊的时间,是因为古代执行刑的时候有着繁复的禁忌和规定。比如,隋唐时规定,每逢月初、月末、各类节气等日子,都不能执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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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朝时,规定更为严格,从立春以后到秋分以前,都不能执行刑。在可执行刑的月份,每个月又有十天的禁忌日,不能执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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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是古人“天人感应”思想的体现。古人认为,人类生活和自然环境之间有着某种神秘的联系。春夏主生发,秋冬主刑杀,要在秋冬执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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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故事还涉及审级制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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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贯》中提到了无锡县、常州府、巡抚的“三审定案”,这其实不符合史实,有可能是作者的艺术处理。明清时朝,朝廷对刑案件非常重视,在经过知县审判、知府复核后,要交给提刑按察使复核,然后再交给巡抚。有时候巡抚不一定管事,直接交到刑部,刑部复核并呈报皇帝,皇帝批准了才能执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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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执行刑光“三审”是不行的,至少要从知县、知府、提刑按察使到刑部,四个审级的员都同意才算定案。清朝的情况跟明朝差不多,但巡抚的审判权变得更重要,在提刑按察使和刑部中间,一定要经过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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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曲《十五贯》与小说《十五贯戏言成巧祸》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在小说中,尤葫芦的对应人物是刘贵,而苏戍娟的对应人物是陈氏,主要的人物关系从父女改为丈夫和妾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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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女儿还是妾室,都反映出男权社会中女性地位的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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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卖女儿虽然违法,但在底层社会很常见,府很多时候不会插手。但卖妾就不一样了,穷人一般没有妾,有妾的都是社会地位较高的人。他们卖妾按照法律也是违法的,但其实府基本也不管,而且妾的交易在明清时期是公开和普遍的。可见法律条文中的规定,并没有真实地保护女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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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放在《十五贯戏言成巧祸》这个小说的故事背景中,妾陈氏对于“被卖”的恐惧比起女儿的身份会更加严重,把戏言当真的情节也更可靠。妾室的卑微地位,让她们往往没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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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曲《十五贯》的主要情节是传统中国社会法律的特征、司法审判制度,以及男权社会在法律条文中的体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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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龙图打坐开封府铡美案
rr《铡美案》是一出更具代表性的戏剧。根据我们目前能看到的材料,“铡美案”的故事诞生于明朝万历年间。明朝万历二十二年成书的《包公案》中已经记录了陈世美的故事。到了清朝的乾隆、嘉庆年间,“铡美案”的故事已经登上了戏剧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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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铡美案”中有两个与法律有关的主要人物,一个是包公,另一个就是最终被他用龙头铡处的陈世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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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公”是一种尊称,包公的名字叫包拯,是宋朝员。在历史的叙事中,作为一个政治人物,包公以品德和性情成为传统中国社会清的榜样。清正廉洁、公平公正、爱民如子等都是包公人物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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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陈世美则是宋代员中的另一种典型。作为家境贫寒的读书人,他一朝高中,便抛妻弃子,娶了公主当驸马。妻子秦香莲在走投无路之时,听说包公铁面无私、刚正不阿,就去找包公寻求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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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召来陈世美与秦香莲对质。虽然陈世美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但包公认为证据确凿,决定判处陈世美刑。此时皇太后和公主一齐赶来,施加压力给包公。面对压力,刚开始包公劝秦香莲和解。秦香莲失望地表示原来传闻如包公一般的大清都免不了相护。最终,包公摘下了自己的乌纱帽,以示决心,不顾太后和公主的压力,拿出了御赐的尚方宝剑,并请出龙头铡,铡了陈世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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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铡美案”的故事情节,虽然里面有戏剧夸张的成分,但也展现了传统中国社会的某些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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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包公是历史上真实的人物,但我们今天熟悉的包公形象是经过明清时期的文学或戏剧渲染而来的。可以说是公案小说和戏剧的流行,使得包公的形象不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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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公案小说或戏剧在传统中国社会有如此大的影响力呢?,这与传统中国的行政设置有关。地方员是所谓的“父母”,负责百姓之间的诉讼事宜,可以说是与平民百姓最接近的员,所以这些故事让百姓听起来非常亲近,传起来也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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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案小说或戏剧有非常强的情节冲突,容易引起人们强烈的爱恨情感。直到今天,我们在碰到“负心人”这样的语境时,还经常用“陈世美”来指代。,公案小说或戏剧中经常出现精彩的剧情反转,加上充满智慧的断狱情节,成为百姓喜闻乐见的文学样式,进而传了包公的文学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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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的形象也是典型的“清文化”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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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讲《窦娥冤》的时候也简单提到了“清文化”,不过其中的清并不是戏剧中的主角。包公则不同,这出戏剧的情节设置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为了凸显包公的高风亮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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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们要重新看待权力的分配。包公之所以可以不顾压力斩杀陈世美,最主要的是因为他有尚方宝剑。根据民间传说,尚方宝剑是皇帝赐予包拯的,象征他可以代表最高皇权做决定,也就是所谓的“先斩后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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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清的权力还是来自皇权,清固然是照顾普通百姓的,也必然是维护皇权的。这一点可以在京剧《铡美案》中体现出来包公在控诉陈世美罪状的时候,除了抛妻弃子,还有一条更重要,即陈世美隐瞒了自己的婚姻事实,构成了欺君之罪,这才是更致命的罪过。可见,包公虽然违逆了太后和公主的意思,但还是以维护君权为出发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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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清与“威刑主义”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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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刑主义”是中国古代司法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大概意思就是通过暴力和恐吓的方式让老百姓害怕。这样可以增加法律的权威,迫使老百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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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刑主义”的典型代表就是“刑讯逼供”。虽然在“铡美案”里面,包公没有刑讯逼供,在其他“包公戏”里面,包公经常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以此显示清的刚正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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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刑讯逼供”,“威刑主义”还体现为“严刑峻法”。也就是说,即使是刑和其他比较残酷的刑罚,也要坚决执行,不能存有宽仁之心。包公坚决要杀陈世美,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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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们应该了解,戏剧舞台上的清特征到现实生活中就会不同。晚清小说家刘鹗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充分反映出“铁面无私”的负面效果“赃可恨,人人知之;清尤可恨,人多不知。盖赃自知有,不敢公然为非;清则自以为我不要钱,何所不可,刚愎自用,小则杀人,大则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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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刚愎自用的清的危害。在无法做到“断案如神”的情况下,他们即使判错了案子,也往往因为自己的清廉,而相信自己的判断一定是正确的,所以他们对社会的危害也未必比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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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清文化”,《铡美案》剧情与真实的司法程序也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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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拯有皇上所赐的“尚方宝剑”是斩杀陈世美的关键,不过这种现象在宋朝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到了明朝,“尚方宝剑”才出现。明代的戏剧《铡美案》其实反映的是戏剧创作时代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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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到了明清时期,尚方宝剑也是给武将的。因为武将带兵在外,“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他们来不及事事都向皇上汇报,碰到紧急时刻必须立刻杀人,只有皇上特赐的权力才可奏效。,《铡美案》中的文包拯,处理的多是普通老百姓的地方案件,并没有特殊情况需要特殊的权力,皇帝大概率不会赏赐他“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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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梳理一下在古典文学作品中社会特征和法律特征的表现。清是百姓非常渴望的圣贤人物,他们在文学作品中往往成为经典的代表,其中尤以包公的文学形象最为流行;与清相对的是贪,他们无视法律,违法乱纪、刑讯逼供、潦草断案、畏惧权势而屈服的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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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执法程序问题也值得我们思考。县、府、巡抚三级审判是最基本的审判程序,遇到刑案例需要进一步上报刑部,皇帝才有最终裁决权。至于地方员到底有没有“尚方宝剑”代替皇帝行使生杀大权,戏剧与现实也是矛盾的。直到明清时期这种特权才产生,而且往往都是授予武,不是戏剧中的文。这也反映出文学创作者对百姓心理的熟悉,让受害者获得最终的正义才是绝大多数平民关心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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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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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从先秦时期便产生了法律以及以法律来管理国家的思想,并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法律、惩罚和司法体系。古代中国可以被视为一个“法制”国家,却没有能成为一个“法治”国家,“人治”始终占据主导地位。本章讨论了早期法律思想,法律的产生、发展及其运用,以及文学作品中描写的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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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有着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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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认为人有贵贱之分,不同阶层的人应该各司其职,亲疏、尊卑、长幼是社会秩序的基础,这样的等级秩序需要“礼”作为维持社会差异的工具。儒家强调道德感化的力量,认为道德可以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我们可以从礼与法、孝与法的关系来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与礼所倡导的贵贱、尊卑有序相适应,法律规定的刑罚根据罪犯与受害人之间的社会身份的不同而不同。除了因身份不同而刑罚不同,更高社会阶层的人拥有更多法律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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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中国,司法权力高度集中在统治阶级手中。所有的法律案件都是由基层行政机构——县、府来处理。不过,法律事务只是县令、知州(或知府)的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府的上一级为省,设立巡抚为行政长。除此之外,省级还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按察使司,它是专门分管司法的机构,定期直接向中央的刑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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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是最高级的司法机构,主要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央的司法机构还有大理寺和都察院,大理寺负责复查刑的案件,而都察院相当于法纪监督机关。它们并称为“三法司”,其中刑部的权重最大。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构对刑案件非常重视,已经判了刑的案件还需要由刑部上交“三法司”,再由“三法司”上呈皇帝,皇帝批准后刑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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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刑法和惩罚系统非常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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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制中国的法律更注重刑法,而与民事相关的民法相对来说比较少。这是因为刑事案件极大地危害了社会统治秩序,而民事诉讼主要与土地、债务、婚姻和继承相关,涉及的是个体的财产。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民事都是细事,所以中央政府不关心,主要由州县来“自理”。传统中国社会最基层的执法机构是州县衙门,法律赋予州县基本的法律权力,他们集检察、法、警察和验尸的职责和权力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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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民事诉讼案件不在国家重点关注范围之内,但在清代的州县,民事诉讼案件占据了县衙处理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即使方认为其不甚重要,它却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于老百姓来说,与私有财产,例如土地、婚姻、继承相关的事务虽然琐细,但却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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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中国社会,法律是统治者进行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对于被统治阶级,统治者非常强调其应该遵纪守法,反抗统治的行为将会招致法律规定中的极刑,甚至法律规定之外“创新”而出的私刑。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惩罚,强调的都是服从和顺应。刑具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合法刑具和非法刑具。对于非法刑具,政府历来都是明令禁止使用的,但根本无法杜绝。尤其是在天高皇帝远的州县地区,私刑的滥用是无法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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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情在执法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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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中国社会,为了人情动用关系改变法律处罚是一件惯常的事。“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样的等级秩序体现在法律当中时,法律就不再是统一标准的刑罚,而是处处皆有可“通融”的地方。在当时的“世风”之下,法律往往流于一纸空文。执法者知法犯法,将人情和法律混为一谈,甚至在大多数时候,人情都胜过了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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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明代法律,员养奴婢有限额,庶民不得养奴婢,不过这条法律在明代中后期成为具文。明代中后期以后,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的流动性大大增强,很多人发财致富,但也有很多贫苦的农民破产了。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的农民中有很大一部分,要么是自己沦为奴婢,要么把子女卖了,让子女当奴婢。奴婢的法律地位十分低贱,主人可以任意殴打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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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说《红楼梦》可以看出,以贾家为主的四大家族的相互交往。在第四回“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中,借着初到场的贾雨村对薛蟠打冯渊的司的判案,我们可以看出贾家势力的强大。贾家的老太爷靠武功封爵,属于开国功臣,所以在后面写到贾家落罪被抄家时,反复提到了“念功臣后裔不忍加罪”等话语,皇帝的顾念使得犯下枉法司的贾家人等还是被从轻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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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古典文学作品是中国古代司法的生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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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存在着一种“清文化”,这从《窦娥冤》《十五贯》《铡美案》中反映出来。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冤案,中国老百姓有一种普遍的心理,就是渴望“清”来主持正义、主持公道。清的权力来自皇权,清也维护皇权。正如《铡美案》中所显示的,“尚方宝剑”是皇帝赐予包拯的,只要拿出尚方宝剑,他就可以先斩后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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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了皇帝的授权,“清”也就没有这么大的能量了,因为权力还是来自皇权。,“清”固然是受普通百姓欢迎的,但也必然是维护皇权的。所以,那些所谓的“清戏”,其实经常只是代表了中国人的美好愿望,而那些所谓的“清”也是专制机器的一部分,是为皇权或者所谓“好皇帝”唱赞歌的一种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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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节参考文献苏力.窦娥的悲剧——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2005(2)96–108;徐忠明.《窦娥冤》与元代法制的若干问题试析[J].中山大学学报,1996(S3)190–198;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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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节参考文献王世德.《十五贯》研究[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1;唐景.论明代刑制度[J].求索,2010(1)217–219;陈宝良.正侧之别明代家庭生活伦理中之妻妾关系[J].中国史研究,2008(3)12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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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节参考文献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徐忠明.包公杂剧与元代法律文化的初步研究(上)[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3)107–117;徐忠明.包公杂剧与元代法律文化的初步研究(下)[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1)107–117;傅日晶.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J].学术探索,2006(3)10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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