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执行死刑:需皇帝三次确认才可执行

奇闻怪事 2023-08-17 09:36www.nygn.cn奇闻怪事

  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刑罚执行也有严密的制度规定。至少从开始,死刑判决都要经过的批准才可执行,即所谓“报囚”。下面趣怪网由趣怪网给大家讲解下隋时期是怎么执行死刑的标准的吧!

  死刑是剥夺受刑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由于死刑的严厉性和它的不可挽回性,凡属法制文明的国度,对死刑的适用都极为慎重。在现代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拥有死刑复核权。  

  死刑

  那么在中国古代,被判了死刑是否可以得到复核呢?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刑罚执行也有严密的制度规定。至少从汉朝开始,死刑判决都要经过皇帝的批准才可执行,即所谓“报囚”。

  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包括死刑复核和死刑复奏。死刑复核是指对那些拟判定为死刑的案件,先由国家有关部门复查,然后,在最终定判之前报请皇帝裁定。而死刑复奏则是指对已判定死刑的案件,在行刑之前必须奏请皇帝进行核准。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在,死刑复核制度处于萌芽阶段,是皇帝为了慎重决定高官的生死才出现的。只有年薪二千石以上的官吏,处死前才需要皇帝复核。  

  杀头之罪

  ,汉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只适用于小范围内,仅是对部分案件进行复核,并没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死刑案件都普遍适用。在汉代,死刑能否得到复核,需要看官员的品级。

  魏晋,死刑复核制逐步确立。《魏书》记载“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俱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漱报,乃施行。”

  到时,死刑三复奏制度才正式确立,刑前要三次奏请皇帝。因每起死刑案件要复奏三次,故称“三复奏”。《·刑法志》载“开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即通过三次奏请才能决定是否最终处以死刑。 

  到唐朝时,唐太宗完善了这一制度,规定了“三复奏”和“五复奏”两种,即地方的死刑案件适用“三复奏”,京师的死刑案件适用“五复奏”。司法官员不奏而擅刑者,要受刑事处罚。

  《唐六典·刑部》记载,对刑杀之人,死前允许复奏两次,执行死刑当日仍可复奏一次,尽量避免错杀无辜。 

  五马分尸

  后来,唐太宗为了避免错杀人,又将行刑前的“三复奏”更改为“五复奏”,即决前一天两复奏,决日当天三复奏。但因古代交通不够发达,地方离京城远近不一,都实施“五复奏”不太现实,于是唐太宗又规定地方适用三复奏,京师实行五复奏。

  但对犯有“恶逆”(即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以上罪者,以及身为贱民的部曲、奴婢犯杀主人罪者,则实行一复奏后,就可动用死刑。唐朝确立的死刑复核制度,一直为后来的历朝历代所用。

  明清时期的死刑,分为立决(立即执行)和秋后决(秋后执行)两种形式。清律称前者为“斩立决”、“绞立决”,后者为“斩监候”、“绞监候”。

  凡是性质特别严重的死刑案件,如谋反、大逆、谋叛及杀人、强盗罪中之严重者,要立决,一般死刑则待秋后决。

  这两种死刑都要经过中央司法机关和皇帝的审核批准。对于立决的死刑案件,一般先经刑部审定,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审允,而后三法司会奏皇帝核准。对于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建立了朝审制度加以审核。

  朝审是天顺二年下诏,三年开始实行,且从此“永为定例”,“每岁霜降后”进行,“历朝遵行”,所以史称“朝审始于天顺三年”,成为对秋后处决重囚法定的每年必行的制度。

  在的基础上实行秋审和朝审两种复核制度,凡斩监候和绞监候的案件,都要经过秋审、朝审。秋审是审核地方各省所判的监候案件,朝审是审核刑部所判的监候案件。

Copyright © 2016-2025 www.nygn.cn 趣怪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