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行个人简历(杨利学案件)

生活趣事 2023-08-14 20:17www.nygn.cn生活趣事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利学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被告观点被告人杨利学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利学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判决如下案件结果被告人杨利学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杨利学案件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以沪崇检二部刑诉〔2020〕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利学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6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杨利学驾驶牌号为皖K1XXXX小型轿车,沿崇明区长兴镇前卫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潘园公路北约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拦停。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7mg/ml。

被告人杨利学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利学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利学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观点

被告人杨利学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利学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杨利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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