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无罪之最百度云资源(“快*”的段子听够了吧
这终究是一件严肃的事,它关系到一群人的自由与前程,且有更深远的意义。一场低级“狂欢”不会带给你什么,毕竟网红常有,“快”可不会再有啦。
上学时,趣怪网小编的电脑曾荣幸地被选中放学校开学典礼宣传片。当趣怪网小编熟练地双击快图标时,装了近万人的体育馆哄堂大笑...
你我都清楚大家为何会笑,就像你我清楚今天为何会有那些吐槽、狂欢与“力挺”。但这终究是一件严肃的事,它关系到一群人的自由与前程,且有更深远的意义。一场低级“狂欢”不会带给你什么,毕竟网红常有,“快”可不会再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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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王欣辩护律师技术无罪
1月8日,持续两天的“快案”庭审结束。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建议法院判处快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辩护人则要求对王欣进行取保候审。法院将择期宣判。
“这个案件更大的意义在于,如果预判一个技术推出后,会造成某种不良社会效果。有关部门应该提前制定技术标准,提高准入门槛。”王欣的辩护律师赵志说。
“技术本身并不可耻。”庭审时,王欣说。
▲快案辩护律师团合影。右起第四位为王欣辩护律师赵志。
庭审焦点技术提供者是否该担责
新京报庭审时,控辩双方的焦点是什么?
赵志程序、证据和传秽物品的行为是否存在;还有法律适用问题一个互联网技术提供者,有人利用其开发的工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新京报你在辩护时说,“做了这么多年律师,从来没这么强烈地想给我的当事人喊个冤。”为什么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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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别的一些案子,坐在被告席上的当事人或多或少确实触犯了刑律。快公司作为技术的研发者、提供者,在其研发、发布快软件的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以犯罪为目的。
因为技术的特性,导致快被一些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种情况下,快公司已经尽其所能去防范、屏蔽不良信息。关于这点,我们在庭审中也出示了大量证据。
我估计每天使用快的人可能上亿,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依靠人工的力量去辨识。
新京报确实有许多人利用快观看秽。
赵志快就是一个放软件,他分不清是不是秽物品。
王欣如果明知道有人利用快看秽,还继续经营快公司,那可以从道德上谴责他。事实上,快公司也采取了行动,去屏蔽不良网站。
新京报正如公诉人曾质问的一样,快公司明知自己的技术在对传的监管上存在缺陷,为何不转型?
赵志法无禁止即可为。快的技术在推出的时候,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而且,快也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它的技术也获得了国家专利。
如果快软件在发布后,有关部门发现它存在某种问题。那也可以出台新的规定,比如由于快软件有某种缺陷,会造成不良的传,如快公司不能解决技术缺陷,必须停止快软件开发维护。
我还举了有点极端的例子,我们的手机经常收到短信,这些短信都是通过通讯公司的网络传递的,那中国移动知不知道它的网络被不法分子用来进行犯罪活动?它知道是不是需要转型?
还有现在非常流行的各种“云存储空间”,有人在里面放一些秽色情的资料。这些公司的负责人是不是也要被抓?
新京报很多网友评价,控方和辩方的庭审表现很精彩。
赵志法庭能够对庭审过程进行直,把这个受争议的案件展示在社会面前,我觉得这是司法公开的进步。
律师和公诉人的离场、法律分工不同。公诉人水平很高,但这个案件,没有更多指控的证据,公诉人拿不出来。这种情况下,不能说律师水平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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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王欣央视认错和法庭认罪是两个概念
新京报在你会见时,王欣精神状态怎么样?
赵志开庭前,我见了他太多次。他表现出一种无奈,或者前途未卜的状态。
开庭三天前,我去见王欣,他不太乐观。因为上央视对他影响很大,他觉得自己在电视上向全国人民认了罪。不过他说技术无罪。让我一定要做无罪辩护。
▲王欣接受央视采访。
新京报他是什么态度?
赵志他认为自己无罪。
新京报他曾在央视认过错。
赵志我要强调一点,千万不要进行新闻审判。认错和认罪是两个概念。
,在人刚刚被抓,还没有进行任何证据审查的情况下,就扛着摄像机让他在全国人民面前认错,造成一种“供认不讳”样子,我认为这种行为不合适。
就这个案子,我不趣怪网希望进行舆论审判。虽然我也接受你们采访,我只是进行客观说明。我也不想用舆论去左右法院的判决,这不符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新京报他的家人现在是什么一个状态?
赵志长时间的煎熬,思念和担忧。谁愿意自己的家人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他的家人现在忐忑不安地在等待判决结果。
庭审后,庭上对证据的展示,对于程序的推敲,都让他们看到点趣怪网希望。
谈“快案”立法不能滞后于技术
新京报你们在法庭上说,快是乐视举报的?
赵志这个我必须澄清,目前我们并不知道是谁举报的快。
我确实出示了一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取得的证据,那是国家版权局的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它显示2013年11月份,乐视网曾经投诉快侵犯版权。这个一定要替乐视澄清,不要造成互联网上的误会和矛盾。
事后,乐事薯片被声讨。这是网民的误解,我还是趣怪网希望网民更理性一些,和人家没关系,何必去为难人家呢。
▲王欣在法庭上。
新京报你估计什么时候能够出判决结果?
赵志凭我的经验,这样的案子时间不会太短。一个月、两个月都有可能。
新京报你觉得快案的价值和意义是什么?
赵志我觉得这个案子在法律界、科技界、互联网界进行讨论,更有必要。
这个案子涉及太多的技术问题了,如果能让法律界和科技界讨论这个问题,我觉得价值更大。
新京报具体来讲呢?
赵志我觉得能让社会更理性地思考一个问题,一个技术在推出的时候,有关部门是不是应当提前有一个预判,即这个技术推出后,会不会造成某种不良的社会效果。
如果预判有,是不是可以提前采取措施,比如制定一些技术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尽量对互联网这种新兴产业发展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防范。
再一个,这个案件是不是能够提醒立法者,立法不要太滞后。发现问题后,是不是能够及时地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范它。
(新京报记者韩雪枫)
司法权威人士司法公开应被鼓励
程序公开到底有多么重要?综合所有法学家的观点,简而言之,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程序正义,就一定没有实体的公正。
程序正义必须是看得见的正义——即包括诉讼参与者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耳闻目睹、感同身受,从而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审理快案的法。
海淀法院此次全程公开庭审,让控辩双方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并且可以做到让程序在广大网民面前“晒太阳”,网友可以在著名的B站上刷弹幕……这不仅是对审判长掌握和驾驭庭审能力的自信,也是对司法公平公正这一理念的尊重和实践。
▲海淀法院直工作人员。
一位权威人士是这样说的
对快公司与四名被告人的庭审,在社会的广泛关注中成为了一起大众娱乐事件。这使得对事件的复述不再必要,旁观者也自有自己的观点。但除了事件本身外同样值得注意的还有,这样一起事件是如何跨越了物理的阻隔,全面呈现于社会视野之中的。
1月5日,审理这起案件的北京海淀法院在其方微博上发布庭审预告,并称将进行、图文、微博报,上传了直的网页链接。在1月7日、8日庭审当天,海淀法院先后发布27条长微博对庭审全程进行报,案件的话题页显示累计阅读次数达3600余万次。,点击法院的微博,就能看到庭审的直,直随开庭、休庭同步进行,完整呈现了共五个阶段的庭审原貌,总时长达到20多个小时。据媒体报道,直期间累计有100余万人观看,最高时有4万人,这样的公开力度与社会关注程度在以往的司法活动中是非常少见的。
诚然,这起案件的庭审引起了一些讨论和争议,为社会奉献了很多“金句”,但这正是司法公开的价值所在。司法公开不仅是单向度的普法和教化,更是一个让社会公众接近司法,消除司法神秘性的交流过程,甚至是一个“倒逼”式的问题解决方法。,由于时间、地理、设施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能够以旁观者的角度亲历诉讼过程的人毕竟是少数。
也许我们关注某起案件,但就因为案件发生在千里之外而无法亲眼见证,这何等遗憾。尤其是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与互联网有关的诉讼可能在祖国任一地区发生,而这诉讼的结果却可能与每一位网络用户密切关联。
从本质上说,司法活动的进行依赖于国家财政的保障,依赖于纳税人缴纳的税金,司法活动是一种公共服务,也是一种公共产品,应当让公众检验其成果,分享其价值。
将司法公开仅仅理解为允许一地一域的公民旁听可能过于偏狭地理解了公开的内涵。从这一点上说,任何一项扩展司法公开可及性的探索与进步都应当得到鼓励,海淀法院对快案长时间、高透明的公开努力更不应是例外。
,司法公开也有限度,“公开”不等于“公审”。司法公开,意味着公众可以依其兴趣选择“见”与“不见”,而非被强制性地禁锢在旁听席上昏昏欲睡;意味着诉讼中的参加者,尤其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而非使得公众参与成为对他们的羞辱;意味着诉讼活动应当全程“”,而非可以任意中断或扭曲。快案的庭审公开,无论是从公开方式、庭审情况还是直内容上说,对上述公开“禁忌”都进行了比较好的处理,这一点同样值得以后的司法公开活动借鉴、参考。
如前所述,对快案观者会有自己的解读,但不应忘记这种多元化的解读正是以司法公开提供的素材为基础。快案的公开,应当成为对我国过往司法公开的一个点,也应当成为继续强化司法公开的一个出发点。,对于海淀法院的公开举措,我愿意最大限度地给予肯定与支持,善意与理解。
愿司法公开让中国的司法活动更明亮。专家法庭辩论“漏掉”定罪关键点
快案为什么热三天还是炙手可热?因为用户多?因为庭审精彩?因为语录直接可以写段子?其实都不尽然,快案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这是互联网高速发展过程中,企业责任、功能与社会定位在法律层面的一次“归位”。
在昨天三小时的辩论中,控辩双方都没有就一个基本的法律问题深入探讨,而这个问题是快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
问题就是——
快本身是否是传秽的实施者?
记者就此联系到了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来解读,此前车浩老师曾发表多篇文章来探讨快的法律问题。
观点一法庭辩论“漏掉”定罪关键点
在快是否构成传秽物品牟利罪方面,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看,主要的焦点问题是,快本身是否是传秽的实施者?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结合快案件,构成传秽物品牟利罪的要件本身是传行为成立与否。
从刑法的角度看,传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很好理解,也就是行为人主动对外发布和提供秽,这一点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意见一致,快并不是主动发布。那么在不作为方面呢?快的服务器可以缓存秽,公诉方的观点就是,其缓存后并没有清除,是一种放任和纵容秽传的行为,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来传秽。
那么关键就是,这种不作为是否可以被认定是犯罪呢?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其实都没有就这个问题深入和展开辩论。
观点二“不作为”怎么被认定是犯罪?
要认定一个不作为的行为构成犯罪,前提是要有一个相应的作为义务。而这个作为义务的来源,理论上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举例来说,父母看到自己的小孩溺水而不救助,要认定为不作为的杀人罪。,父母救子女的作为义务,并不是来自民法上的抚养义务,而是根据通过法教义学不断摸索出的“保证人地位”的类型化。
再举例来说,城管有清除小广告的义务,但这个义务是行政法上的义务,如果城管不作为,导致小广告的秽内容大量传,可以认定其失职,却不能根据其违反了行政义务,就直接从刑法的角度认定其传秽物品的责任。
观点三快入罪与否仍需谨慎探讨
刑法的作为义务的界定,在学界是个水很深的领域,学界从杀人、伤害这些基本的犯罪向前推进和摸索刑法作为义务的类型化,在传秽物品牟利罪这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方面,不作为的认定必须非常小心谨慎。
快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法律规定,其有清除秽净化网络空间的义务,但这属于行政义务的范畴,一旦将这个义务上升到刑事方面的义务,就意味着对以经营生产为主要功能的企业提出净化网络空间的要求,其妥当性在法理上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
,按照2015年11月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传秽信息要承担安全管理的义务。这应该算是刑法明确规定的一个作为义务。快案件是在刑九施行前发生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快案目前没有明确的入罪依据。,快案的走向,最终还是看法院如何解释和界定作为义务的来源。
中国这些年在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所涌现出来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在整个全球竞争中展现出来的活力和影响力,相当大一部分来自于互联网。在今天这样一个信息网络的时代,将存在理论争议的中立帮助行为,一下子立法提升为正犯处罚,会不会给网络服务商赋予过重的、实际上也难以承担的审核和甄别的责任?会不会在网络服务商与用户之间滋生出一种相互监督甚至敌视的关系?要求企业履行网络警察的义务,这样一个社会分工的错位,最终可能会阻碍甚至窒息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发展。
(新京报记者 王巍 图/新京报记者 李飞 北京法院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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