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之最电影先生(贺先生的无罪之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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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先生的无罪之路(上)
六、贺先生的案件有多复杂?
在真正辩护之前,我甚至没有案件材料,第一步,是找宋律师拷贝所有证据材料,然后就开始了啃材料。贺先生的案件,关注者众多,不容有失。法的天平一端坐着无罪,另一端坐着无期,一个天使和一个小鬼。摘卷的夜晚总是枯燥而寂寞,除了这两个小人,只有键盘的声音陪着我。
此时,我已经从搜赖网离职,加入了上篇提到的不良资产专家冯律师(亦是同校师兄)团队,冯律师指示我先不用做其它任何工作,只专注于贺先生的案件,所有的涉不良资产专业问题,他会负责解答。
我按照公诉工作时写审查报告时的习惯,把所有证据要点一一摘录下来,这是公诉一年审查起诉200个案件留给我的童子功。据我所知,从公诉辞职做刑事辩护的律师,都保留了这一套工作方式,我的公诉入门师父王琰(圈内人称八爷)如此,省检辞职的蔡炜钿律师的摘卷报告我也看过,比公诉时更细致、奢侈!一个案件的摘卷报告比一本书厚,全部彩色打印,因为重点内容标记了不同的颜色,加粗,足够醒目,可以在开庭时迅速查找。
这些都是老前辈的宝贵经验,但这个案件,仅靠详细的摘卷是不够的,因为案件过于复杂。此案的时间跨度长达18年,从2001年(我读初一)到2018年。涉案债权经过6家法院的裁判和执行,产生的裁判文书共计30多份,不同裁判文书之间的先后、依据、效力关系错综复杂,多条故事线齐头并进。
涉及的知识点和程序有一审,省检抗诉,再审,重审,终审,最高检抗诉,再审,执行和解,终结执行,中止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除斥期间、债务加入、以物抵债、追偿权等等,到了合同罪的刑事程序。
(相比之下,张三强案辩护成无罪只是开胃小菜。)
一审定罪的强案,是怎么辩护成无罪的
只靠一堆文字,无法清晰描述案件全貌,即使我消化得一清二楚,法庭上也不可能通过言语向法解释清楚,达不到良好的庭审效果。我更不能指望法庭前有时间自己消化明白案件,法的工作压力是律师的N倍。
我想到了我最擅长的思维导图,于是,我画出了目前为止我最得意的一件作品。
我将18年的故事、28份关键裁判文书、5条故事主线,融汇在了一张思维导图里,并且把时间、效力、逻辑关系、关键证据一一呈现!
制图的过程贯穿了辩护的整个过程,随着对案件理解的深入,证据的变动,修改20余版;反复调校,才能收缩、打印在一张A3纸上看起来不难受(向法院提交的A3版),打印在A2纸上看起来才比较舒服。上面贴的是提交给二审法的最终版(隐掉了一些名字),我无法把制图的过程一一还原,所以不贴历史版。(二审法没要求开庭,就让省检撤案了)。
1.案件背景
此案发生的大背景是上世纪90年代全国范围的银行自办企业脱钩时期。1993年,中共中央出台〔1993〕6号文件,随后,朱#镕#基副总理在1993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与银行机构“约法三章”!要求全国所有银行各级行清理、脱钩自办企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是人事、财务和资金上脱钩;各级行在职干部不得在自办公司中兼职;在整顿期间各级行不得对自办公司增加资金投入;公司与原主管行脱钩后,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依法经营。
明眼人一眼就知道中央为什么会要求银行脱钩自办企业,这些自办企业就是银行的白手套,小金库。银行将资金低利率贷给这些自办公司,再通过自办企业高利率民间借贷给真正贷款的企业,这样利润就留在了自办企业中。
自办企业的员工、领导和银行员工、领导多是一套人马。自办企业经营如何?那要看银行领导想让它如何,如果它破产了,银行的资金就“损失”了,核销即可。中国为什么会在改革开放最火热、社会投资、经济最具活力的90年代出现第一波不良资产浪潮?原因是深刻的。
2001年,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农业银行B分行的委托,处理自办企业脱钩事宜。处理的办法是配合银行清理完自办企业的债权债务,实物资产剥离给银行之后,将自办企业拍卖掉。
由于这些企业有价值的资产都被银行剥离掉了,资产负债表上只剩下负债、和无法收回的对外贷款,净资产均为负值,单个公司可能负债过千万,谁买谁是傻子!
天伦律所还需要在社会上找投资人收购这些自办公司,只是为了完成代理工作。涉案相关代理期限内,天伦找来的公司一口气买了3家公司,合计9000元,每个公司价值3000元。
,傻人有傻福,时代的机遇常常随着中央政策滚滚而来。这些银行自办企业本质上是什么?是一个个“小银行”,是银行的“儿子”!只是因为政策的变化,儿子成了私生子,必须送出去。它们的账面仍有大量的应收账款来不及回收,或者无法回收。
在常人看来,这些都是垃圾。但在不良资产人士看来,这就是损失类的不良资产(无抵押品的空债权),可能是被石头包裹的玉石。3000元一个,何止是白菜价,是白送,而且是银行求着你收下,因为脱钩是个命令,有期限。过期谁还留有私生子,是要打屁股的。
2.案件骨架
农业银行B分行有两个自办企业,分别叫信昌公司和汇通公司,算是两兄弟,也是故事的主角。贺先生,恰好就是当时天伦律所指派负责信昌公司脱钩事宜的代理律师。信昌公司名下有一处新购买的三层商铺(实为抵债),因为规划问题无法办理产权证,无法直接剥离掉,农行决定采用以物抵债的方式,以物抵债的裁定恰好可以作为产权证明。
信昌公司在(2001)佛石法执字第1160号执行案中作为汇通公司的保证人,对农行A支行负有1580万的债务。三层商铺的价格是3883万,无法通过这个案件抵债。此时,农行B分行在(2002)佛石法执字第1155号案中对裕山公司、陈涌联合公司、聚龙房产公司享有3624万的债权。农行想了个办法,两个案件合并执行,通过执行和解,把三层商铺用来抵作1155号案的债务。
简直不要太完美!
法院同意了这个做法,十几年前的法和现在是一样的,听到当事人要和解,开心地想放鞭炮。法把几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一起叫到法院做了笔录(贺先生作为A支行的代理律师出席),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出具了以物抵债的裁定,然后1155号案作执行结案处理,1160号案也作了终结执行。(细节见导图)
就这样,三层商铺顺利剥离,信昌公司随后成功完成脱钩,购买主体是天伦所另一名律师找来的一家集体企业,来投标拍卖的人严生,是贺先生找来的,此人后来担任了信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上篇被逮捕的严生。
天伦所也顺利完成了代理工作。故事发展到这里,仍然风平浪静,毫无波澜,只是感觉农行的操作还不错。一个很深的天坑隐藏在了《执行和解协议》里!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汇通公司、裕山公司、陈涌联合公司、聚龙房产公司共同作为农业银行A、B支行的债务人,汇通公司就通过债务加入,变成1155号案的债务人,信昌公司作为汇通公司的保证人身份不变。信昌公司是为汇通公司抵债,而不是为另三家公司抵债。
为什么要这么操作?
信昌公司反正只是为了通过抵债把房子剥离给银行,为谁抵不都一样?意思自治,法院也管不着,干嘛要绕一圈,不是脱了裤子放屁吗?这困扰了后面很多民庭法,也困扰了我很久。
银行后来声称这是笔误,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这也给了贺先生处心积虑设计天坑的嫌疑,为后来的刑案埋下了伏笔。因为,基于此协议和法律规定,信昌公司就对汇通公司享有了3624万元的追偿权!两个执行案件结合在一起一阵操作,没做好安全措施,能不产生一个新案子吗?一个恶灵投胎转世了,它的名字就叫追偿权。
整整两年之后,2004年贺先生才意识到这一点,因为信昌公司转让时移交的资产清单上并未登记这一笔债权,银行应该也没有意识到这笔追偿权随着《执行和解协议》稍带着产生了。而汇通公司此时竟然还没有完成资产剥离和脱钩,名下有大量的资产信昌公司和汇通公司这一对昔日的亲兄弟早已经变成两家人,不再有亲情可言。
鲨鱼闻到了腥的味道!
贺先生通过两次债权转让,把这笔债权转到了自己实控的达兴公司名下,然后,达兴公司起诉汇通公司,要求汇通公司偿还3624万元及利息。
一审轻松胜诉,汇通公司根本没反映过来,连上诉都没有,判决生效了,达兴公司申请立案执行,查封了汇通公司名下的7623平土地及一栋大厦。汇通公司及它的爸爸(银行)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始了反击之路,申请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还是败诉。
汇通公司上诉到省高院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佛山中院重审否认了追偿权。
达兴公司上诉到省高院支持了追偿权。这是终审判决,生效了,判决时间2008年7月9日。汇通公司的反抗算是失败了,脱光了准备被食用。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执行进展顺利,资产已经完成评估,价值7000多万,准备进行拍卖。
话说两头,2008年8、9月份,贺先生通过唐生认识了钟女和林女。钟、林两人有意向购买债权,也委托律师做了大量的尽职调查,一直迟疑到2009年6月9日,看执行进展顺利,才与达兴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公证,3000万转让款先放在公证处,6月15日完成申请执行人变更后,达兴公司收到转让款,交易完成。
一个月后,2009年7月22日,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9月12日最高法指令省高法再审,执行案件中止执行。
2010年10月28日再审判决否定追偿权,执行案终结执行。这等于宣钟、林两人的3000万打了水漂了,两人一脸懵逼,然后开始找贺先生撕逼。向公安报案,公安称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2014年检察院监督立案,开始侦查。这就是故事的主线,还有两条副线是1155号和1160号案的恢复执行之争。
此处暂时不展开讲,读者自己观看思维导图。
七、指控和辩护策略博弈
追偿权是否成立,是本案最核心的焦点;是否存在,为何会有如此大争议?
因为《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了,存在争议。以物抵债的裁定书明确说了信昌公司有协助银行办理过户的义务,并未过户,三层商铺因为规划问题,根本办不了产权证,银行心知肚明,所以一直没有去办理过户。这给了银行一个很大的反击理由,以物抵债没有完成,信昌公司自然没有追偿权。
证据材料啃完之后,我假想自己是此案公诉人,会怎么指控,再来思考辩护策略。
1.指控策略
上篇讲过,此案如何指控贺先生构成合同罪,主要有两个策略。
一是贺先生虚构事实贺先生一手策划、主导了信昌公司的拍卖和购买,并诱使《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故意留下了一个漏洞,造成了存在追偿权的假象,再通过严生控制信昌公司,通过两次债权转让将债权转到自己控制的公司,再通过误导法院用判决确认追偿权,然后转让给两名被害人。且在转让债权时隐瞒了两个执行案均已恢复执行的事实。
这个策略对证据要求很高,一个压根就不存在的追偿权,五个合议庭法都审不明白吗?他们都不是傻子。确实较难证明,相对应的,我方就很容易打碎公诉人的证据链。
二是贺先生隐瞒真相他虽然没有设计这个天坑,没有操控整个案件,但只需要证明贺先生从《执行和解协议》签订一开始就有参与其中,其对追偿权客观上不存在应该是明知的,但仍然利用了漏洞进行后续的一系列诉讼,误导了法,获取了一份终究会被撤销的判决。并在隐瞒了真相的情况下转让了债权,这可能构成合同。1155号和1160号案的恢复执行如果成功,就意味着追偿权会被否定,债权转让期间,贺先生确实还在对恢复执行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这个指控方向相当凶险。
简单归纳,第一个是说贺先生设计了漏洞,并操纵了后续行动;第二个是说贺先生发现并利用了漏洞。两个策略对证据要求差别很大。如果我是公诉人,我一定选择第二个,指控的成功概率更高。
看起诉书,发现公诉人选择了第一个,我心中窃喜,最初自己只有5成的把握能辩护成功,变成了7成,我一度很担心检察院变更起诉书,他们并没有。
2.辩护策略
我最初设计的辩护策略也有两个法定无罪和疑罪从无。
最佳效果是法定无罪《执行和解协议》的起草、拟定与贺先生无关,追偿权是存在的,贺先生到今天仍认为债权有实现的可能,钟、林两人只是由于法律知识不足,技术不够,导致再审败诉。本案只是经济纠纷,贺先生依法不构成犯罪。这个效果是贺先生一直追求的。
分析要辩解追偿权仍然存在,是合法有效的,再审存在错误。证据标准极高,要对相关所有的民事判决做出分析,找出判决书存在的问题,并且要说服刑事合议庭已生效的再审判决是错误的,转让前的终审判决才是正确的。这个效果是极难达到是,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且辩解的证据和论点在再审和执行异议时都已经提交、表达过了,没有获得支持。趣怪网希望获得刑庭法的支持,可能性微乎其微。
次好效果是疑罪从无追偿权客观上是否存在是存疑的,有严重的争议。每个法都会有不同的认识,历次判决也证明了这一点,贺先生主观上坚信追偿权是存在的,并在法院终审判决也支持的情况下才将债权转让的。
分析这里将客观和主观分开,追偿权客观上是否存在有很大争议,历次的判决足以证明这一点。但具体到贺先生主观上,他坚信追偿权是存在的。他坚信自己在卖一个真实的东西,这样就不能认定他主观上有的故意的。这个策略如果运用得当,用争议点弱化检方证据的指向,影响法的心证,最终做到疑罪从无。
我打算按第二个辩护策略去进行,遭到贺先生的强烈反对,他坚持要达到第一个效果,自己是明确无罪,而不是因为事实不清,证实不足而判无罪。
我当时对追偿权是否存在,也产生了疑惑,并不坚信追偿权是存在的;内心无法说服自己按第一个策略去辩护,只好寻求他人建议。于是,我左手拎着鸡,右手拎着鸭,背后背着卷宗,去请教公诉师父八爷,八爷听了分析说”老贺这是要找?能辩到疑罪从无就已经阿弥陀佛了,别作。”
我还去请教了知名刑辩律师陈永忠师兄(金桥百信所),陈师兄两次案件研讨会都有参加,对案件比较了解,他也说应该用第二个策略,胜算更大,让我不用事事听贺先生的,他是出了名的固执。
此后很长一段时间,我都坚持应该用第二个策略,贺先生坚持追偿权存在,极力去证明,是他主观认识,与客观上有争议并不矛盾,所以我用第二个策略与他的态度似乎也不冲突。
,当我收集到新证据,我改变了想法。
九、取证和谈判
1.行业债权转让协议
不良债权隐含瑕疵、风险是其天然特点,普遍存在债权效力有争议、实现债权有障碍等风险。所以债权交易环节形成了一个行业规则所有的风险由买方自己通过尽职调查获悉,卖方没有义务披露债权存在的风险或瑕疵,卖方只是根据买方的要求提供债权相关的资料。
为了证明这些特性,并把它们灌入法的脑中,我收集了四大AMC(东方、长城、信达、华融)、粤财、和几大主要银行的债转让协议,不良资产同行都积极提供,很快就收集齐了。
在这些协议中,都有关于债权风险的约定,表述可能略有不同,内涵都是一致的转让人对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没有担保义务,不良债权自转让之日起,受让人需承受该债权所有瑕疵、风险,并独立承担该等瑕疵、风险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卖方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
所以很多人说不良资产行业和赌石很像,买家清晰地知道他购买的尚未切开的石头可能存在的风险。刑事案件的审判是否会尊重不良资产行业的这一重大特点是不确定的,传统的商业交易当中,卖家都要对自己出售的产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如果刑事审判采用普通的商业交易规则,那么不良资产行业的很多卖家都已经涉嫌隐瞒真相。这也是贺先生案件成为不良资产行业普遍关注的焦点案件的原因。
2.专家联名信
,我将不良资产行业的一些其它特点成一封专家联名信,找不良资产行业的资深专家共同署名,提交给法。这些同行都很关心贺先生的案件,署名效率之高令人惊讶,我只花了一个上午就找到了广州8位大佬要签名,8人的办公室位于珠江新城方圆5公里范围内。
硬核追星的半天!我根据不同大佬的风格,约定了不同的时间。
第一位是杜称华博士,他约我在早上7点15分他的办公室,通常这个时间我还未起床,他勤奋的程度让我惊讶!他才是湖北人坚毅、勤奋的代表。他因为常年跑马拉松,肤色气色比我还好,韩寒的配速在他面前不值一提。他所创立和执掌的瀛杜律师事务所(现改名瀛真)号称广州员工颜值最高的律师事务所,所以约这么早我是有点不开心的,因为漂亮的小姐姐律师们还没上班。
第二位是张晓琳女士,一个漂亮、坚强的女士,她的时间非常宝贵,因为她创立的海岸基金是国内最大的民营不良资产投资基金之一,管理的资金规模过百亿,完全西化的管理模式,会议频繁,签名前要排队等待,签完后寒暄几句,我就离开了。
第三位是张俊旭,创立了南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购买过搜赖网的产品,所以很熟悉,张总不是律师,更像一位江湖大哥,头脑非常聪明,对案件义愤填膺,一阵骂骂咧咧,说要找两个女人谈谈,我说“大哥,别别别,我们讲法律。”
“你们就只会法律,自缚手脚。”
他说的很有道理,律师如果只有法律思维的话,难有大作为,只是个法匠而已。
第四位是李波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立秉臻投资,也是湖北人,他的勤奋、坚毅和聪明都非常具有湖北特点,因为痛风不能喝酒,却劝酒最勤快,看热闹的不嫌事儿大,常常被我调侃。这里恰好遇到自己老板(冯律师)和他谈事,就一起签字。自己老板一般只在自己的豪宅中办公,一个月难得回办公室一次,神龙见首不见尾,反而不好见到。
第六位是刘律,刘总姓刘名律,本不是律师,但因为名字很多人以为他是律师。他是某大行总行的资保部主任,是名符其实的大佬,辞职下海投资不良资产。他的办公室和李律师办公室在隔壁写字楼,滴滴都省了。
第七位是陈智才,半边街资产管理公司的创始人,和贺先生的渊源很深,认识多年,签字很快,还有空吹吹水,撩下前台新来的妹妹。
第八位是李耀辉律师,他创立的耀辉律师事务所是不良界的黄埔校之一,培养了很多专业律师。李律师有非常多光辉的经典案件,他如数家珍,比如追究债务人企业的股东清算责任这一招,被他玩到炉火纯青!批量立案立到法院害怕,2019年的《九民会议纪要》修改了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标准,理由说是有职业债权人专业猎杀股东,我猜测说的就是李总。因为他和贺先生一样有点话唠体质,所以约在,果然我又被他逮住聊了一个小时,我被他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折服;幸好任务已经完成,可以安心地听课。
除此之外,还有外省的秦丽萍律师、肖博、王灿等同行将署名的联名信寄给我,江湖路远,人心却近,在此表示感谢。这些资料虽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可以把不良资产行业的特性传达给法。我让每人都写了自己的联系电话,随时准备法院可能的询问,并做好以专家的身份出庭作证的准备,我有申请专家出庭作证的打算。
3.与被害人的谈判
这些大佬除了道义上的声援外,还有几位提出如果需要资金帮助,他们也可以随时伸出援手,实在令人动容。最令人感动的是文盛资产管理公司的周智杰总裁,他表示愿意提供一切帮助。文盛公司管理的资金规模达几十亿,是不良资产二级市场中的一方诸侯,我陪同贺先生的弟弟一起专程飞到北京却拜见周总,会面地点位于北京国际饭店的总统套房里。
我在会面前反复提炼,想用最简单的话、最短的时间讲明白贺先生案件的原委,向周总说明贺先生一定会无罪归来的。我刚开口讲案件,周总就打断我了"我不关心案件,我只是欣赏贺先生,想他能尽快出来,不管是1500万还是3000万,我也并不在意,这些钱贺先生也会很快挣回来,呆在看守所里不是浪费时间吗?他的公司也等不起。"
我也就不再讲案情了,只表示如果与"被害人"谈妥之后,会联系周总取钱。周总说尽快,来北京也可以,去广州分公司取也可以,广州分公司的两位负责人是你们中南的校友,也好说话。我知道他说的是小龙师兄和温艳师姐。我们谢过之后就离开了。
我算了下时间,不足五分钟,我们取得了3000万的授信。
不,是贺先生的授信。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我确实与"被害人"有过接触,不是谈"刑事和解",也不是为了取得谅解,这个帮助不了贺先生,和解的前提也是贺先生认罪,显然是不可能的。
贺先生的办法是回购债权,债权一旦被回购,钟、林两人就失去了被害人的地位。这是一条釜底抽薪之计。
之所以考虑走这条路,是假定案件如果二审、再审,一拖再拖,时间成本何止3000万,贺先生的搜赖网就彻底跨掉了。刑事案件对一个企业家的伤害,有时并不是有罪或无罪,而是时间!
两名"被害人"错过了谈判的时机,没有及时答应贺先生的条件,当我收集到新证据之后,局面就彻底改变了。
4.核心证据的收集
贺先生一直有要求我申请调几份判决的审理卷宗和一份执行卷宗,因为公安只是收集了裁判文书,汇集在一起。裁判文书并不能反映所有事实,也不可能对案件原始证据做详细描述,所以很多证据就沉睡在多个法院的档案室里。我两次申请收集证据,都石沉大海,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我坚信只能自己收集,不能再拖下去了。
怎么收集是最大的问题,我苦思冥想很久找不到办法。我去找当年参与案件代理的律师,他的委托材料早已过期,律所也已变更,不可行。委托我自己?我去找到了达兴公司的公章。
发现没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当初的法定代表人已经不可能再配合案件,又陷入僵局。
开庭前的一周,我在律所行政处开新的介绍信,看到行政在不停地盖章。我随手拿起一份她刚盖好的文件翻翻,突然一个点子闪过脑海!
我给被贺先生救出来的张三打了一个电话
“你报答贺先生的机会来了!”
十、证据的收集
在不良资产行业,一个行业特点是投资人一般不用自己的名字作为受让人(菜鸟除外),普遍用壳公司代持债权,行业内把这些壳公司俗称为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一个资产包一壳,甚至一户债权一壳。这样做有很多好处,比如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债权,避免了变更申请执行人这一法定程序,节省时间;比如方便核算,每个包的投资人可能是多人且不同人之间的组合,不可能以一个自然人作为受让人;但最大的一个好处是避免投资人与债务人产生个人恩怨!投资人在幕后,由壳公司作为债权人,由代理律师处置清收。债务人不知道谁是真正的债权人,无从报复。因为不良资产很多时候是一场零和博弈,债权人是秃鹰的角色,目标是食债务人之肉,产生对抗和恩怨是必然的事情。
贺先生虽然用了SPV,早期也是菜鸟,很多时候自己下场贴身肉博,也是招来危险的一个原因(同行引以为鉴)。他所使用的SPV达兴公司时隔多年,已经没有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无法开出新授权;历史上的律师授权已经过期、律所变更,也无法调取卷宗。
我找到了达兴公司的公章,却空无办法,苦恼很久。开庭前的一周,我来开介绍信,见律所行政在啪啪啪(不,嘭嘭嘭)地盖章,随手拿起来一份扫了一眼,是份劳动合同,一个实习律师入职。
刹那间脑中电光石火!一个点子闪现,谁TM说一定要代理律师才能去调法院的卷宗了?!我的思维受到了行业习惯的桎梏。法律规定当事人自己也可以!达兴公司只是个壳公司,从来没有员工,自己不能去啊?从来没有,不代表永远不会有,招一个员工呗!
招谁?
我第一时间想到了张三,他无罪释放已经小半年了。给他打了一个电话“张三,我是高律师,你在哪里?”
“我在老家。”
“现在有没有工作?”
“没有,还没找,想在家多呆段时间,陪下父母,尽下孝。”
“你报答贺先生的机会来了。”
“需要我做什么?我马上回广州。”
“合法的事情,跑跑腿而已,你买今天的机票回广州,我们时间不多了。”
张三到广州之后,立马签订劳动合同,达兴公司出具员工证明,然后我带着他,开始取证之路。
员工代表公司调取档案卷宗,手续很简单,不像授权律师那么复杂,法院接受了。
我松了口气,忍不住感慨一句我真TM是个人才!
两天取证之路,我的脑中总是回响着我最喜欢的电影《盗火线》(英文名《Heat》)的一段BGM。
这是我最喜欢的一段警匪追逐戏,警察(阿尔·帕西诺饰)追逐着亡命之徒(罗伯特·德尼罗饰),危机重重,两人惺惺相惜,随后在咖啡馆里上演了影史经典对白。我感觉自己和阿尔·帕西诺一样在不停地追逐着什么,他在追逐真凶,我在追逐真相。
这段戏是整部电影我最喜欢的一段,取证环节,也成了整个案件办理中我最得意的环节。
黑夜开始下沉,暴风雪在逼近,而我还没(为贺先生)找到足够的柴禾,我现在知道柴禾在何处了,时间却所剩无几,只有分秒必争,前去收集。
张三也全力配合,由我的当事人,变成了一起战斗的战友。我开车载着张三,穿行在广州、佛山这两个繁华的都市里,奔驰在空旷的高速上,两天奔袭四家法院取证,包括阳江市中院,因为案件指定过该院执行。
当我收集到几千页的证据材料,花费几天时间一点点啃完之后,我终于找到了案件真相的两块拼图,并还原了整个故事!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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