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之最人鞭(鞭刑在很多国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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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笞chī,又称鞭刑、笞刑或打藤,是一种沿用已久的刑罚执行方式。执行处罚者用竹或藤制成的鞭子打受罚者,通常都是打臀部或背部,往往都会导致皮开肉裂。鞭笞不但见于国家刑罚,也常见于家庭和学校,主要是打手掌心或臀部,但其残酷程度通常不及国家刑罚。
由于这种刑罚普遍被国际组织认为是对受刑人不人道及侵犯其人权,此刑罚在世界上多数地区已经废除。如今,世界上大约有16个国家实施类似笞刑,大部分在亚洲及非洲(多数也实行沙里亚法),例如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阿富汗、伊朗、坦桑尼亚、博茨瓦纳、尼日利亚等。
由于笞刑会对被施者造成严重的皮肤创伤,以及笞刑的不人道及侵犯人权,目前多个国家已经废除笞刑,但仍有少数国家继续施行。以下说明一些现在有鞭刑的国家其鞭刑使用的概况。
马来西亚
在马来西亚,鞭刑主要惩治抢劫犯、毒犯、强奸犯及非法入境者。只有5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男性可被判鞭刑,但50岁以上的强奸犯例外。监狱局按照犯罪严重程度分别使用轻、重两种藤鞭,只打臀部,每次最多只能打24下。曾在网上流传甚广的“大马笞刑”短片中,推使马来西亚的8000名律师要求政府废止笞刑,但政府仍坚称是合法的刑罚。
,马来西亚亦对伊斯兰教徒实施伊斯兰教法,违反教法者可被伊斯兰法庭判处笞刑,但不常见,且最多只可判处6下。
有许多人权组织强烈反对马来西亚实行司法鞭刑。国际特赦组织强力呼吁马来西亚政府立刻废除司法鞭刑,并描述说“(马来西亚的司法鞭刑使到)每年都有几千人被迫承受系统性的酷刑。”
新加坡
主条目新加坡鞭刑和麦可·彼特·费尔受鞭刑案
在新加坡,50岁以下的健康男性罪犯可被判鞭刑,而当中的最高刑罚是24鞭,惩治对象通常是重犯。,在监狱违纪的男性囚犯,亦可被加判鞭刑。1993年,一名美国青年麦克·彼特·费尔因为在新加坡境内涂鸦而被判入狱、罚款和鞭刑。费尔为首位被判处鞭刑的美国公民,且此事后演变为国际事件,最终在1994年受刑。藤制刑鞭的粗度不能超过1.3公分。
2010年6月,新加坡再度传出外国人被判处鞭笞的事件。一名来自瑞士的IT顾问奥利弗·弗里克在新加坡当地做出涂鸦和破坏等行为,被初级法院判处5个月有期徒刑及鞭打3下。这件事也演变为国际间所瞩目的事件。
新加坡的司法鞭刑受到很强烈的国际批评和反对,尤其是在1994年麦可·费尔事件之后。国际特赦组织形容鞭刑“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 有些人认为鞭刑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新加坡不在此公约的签署国当中。人权观察也反对鞭刑,说它是一种“在本质上很残酷的刑罚”。
文莱
在文莱,50岁以下的健康男性罪犯可被判鞭笞,最多24鞭(未满21岁最多18鞭,未满18岁之少年最多10鞭,未满14岁者最多6鞭,与已废止的香港笞刑标准相若),而惩治对象一般为重犯(其中性侵犯、抢劫及盗窃等为强制性判决罪名);而在执行方式上,则与新加坡相若,犯人均以90度屈曲姿势,被绑在刑架上受刑。
,文莱由2014年起亦对穆斯林实施伊斯兰教法,违反教法者可被伊斯兰法庭判处笞刑(一般10鞭以上),执行方式类似沙特阿拉伯的伊斯兰教法笞刑。
印度尼西亚(亚齐特区)
印尼亚齐特区实施最严格的伊斯兰教法,对违反教法者往往均会判处公开鞭刑,而且次数一般在10鞭以上,亦不设上限(例如在2016年,有6对未婚情侣因违反教法,作出过分亲密行为而被判处10-20下鞭刑;而在2018年,亦有两名男子因性侵犯罪行,被判处100下鞭刑。)在此等笞刑中,行刑官一般会鞭打犯人背部,并有医生在场监察;若犯人中途身体不适,会暂停鞭打一会后再继续。如果鞭打次数较多(如1000鞭),亦可判处分期执行。藤制刑鞭的粗度不能超过上限,超过的部分至少需要鞭打500下,且鞭刑不能分期执行。
加勒比海国家
目前,安提瓜和巴布达(1990年重新采用)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法律中仍然保留鞭刑条款,但采用九尾鞭(而不是藤鞭)执行鞭刑。,亦有一部分加勒比海国家于1990年代重新引进上述鞭刑,但被当地最高法院裁定违宪。
效果
尽管鞭刑有残酷、不人道的顾虑,但民众普遍支持鞭刑和其他肉刑,直观上人们认为鞭刑可有效吓阻犯罪;而施用鞭刑的新加坡相对其他发达国家的低犯罪率,也加强这样的信念,人们常将新加坡的低犯罪率归功于新加坡政府使用鞭刑等严刑峻罚管理社会的作法;尚未有良好的实证研究支持或反对鞭刑在吓阻犯罪方面的效果,也就是鞭刑可能确实能有效减少犯罪、维护治安,司法系统是有将鞭刑纳入认真考虑的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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