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之最的蹦极事件(2020年,大四女生刘安在天门
为博眼球,无数网红接二连三地进行极限运动,多少年轻的生命接连陨落?众说纷纭之下,极限运动是否值得用尽生命去热爱是每一个极限运动爱好者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年轻的刘安因为喜爱的极限运动葬身山林
2020年5月12日,这个稀疏平常的日子,却是一个花季生命的陨落日。
“来,刘安,准备!跳!”刘安的耳机里传出指令,她果断跳下直升机,摄影师紧随其后。
本来一切正常,厄运发生在摄制开始的第19秒。刘安的身体一阵阵颠簸,已经明显无法控制自己的身体,飞行也偏离原定的轨迹路线,摄影师看到她的手臂甚至弯曲到一个夸张的形状,难以想象此时的刘安有多么恐惧和痛苦。
慢慢地,摄影师的视线已经难以捕捉到刘安的身影。几分钟后摄影师打开降落伞安全落地,赶紧联系警方和刘安父母,开始进行搜救。
一个平平常常的日子,一个村民进山打猎,远远地在一棵树上看到一个奇装异服的人。走近一看却令他大吃一惊,原来是一个死亡已久的女孩子,身上飞鸟一样张开的衣服破破烂烂,浑身伤口,凄惨不已。
他急忙报警,警方到来后,他才得知,原来这竟是警方寻找已久的刘安。刘安因翼装飞行前几天坠落这片山林,警方几天几夜紧急搜寻,刘安父母也联系了好几支搜救队地毯式搜救。
刘安父母看到女儿惨不忍睹的尸体,连着几天绷紧成一根弦的情绪终于爆发了出来,嚎啕大哭,想不通女儿年纪这么轻怎么就去世了,更悔恨为何当初没有拦着她进行危险的极限运动。
二、家庭富裕的刘安爱上惊险刺激的极限运动
刘安父母是做生意的,家里十分富裕,刘安从小富养长大,父母对她几乎有求必应。可能是父母疏于对刘安的陪伴,也可能是刘安天生喜爱刺激,她在第一次接触到滑雪后就爱上了这一类极限运动。
刘安对滑雪喜爱到什么程度呢?她经常在上学期间请长假,外出到别的省份,找到专门的教练一对一进行学习。再加上滑雪装备等支出,每天花费上千元,半年下来,为滑雪这项运动花了几十万元。
刘安在滑雪的过程中感受到了生命的极限,感受到存在的价值,这种刺激到骨子里的感觉是前所未有的,让她感到致命的快感,一发不可收拾。
从此,她开始慢慢接触其他极限运动,潜水、冲浪、跳伞、滑翔……她频繁地进行一项项高度危险却令她无比快乐的运动,乐此不疲。
高二时,别人都在认真紧张地在校学习,她却请了两个月的假,在巴厘岛学习潜水。潜水学会后,她索性继续把冲浪学习了。一年下来,在巴厘岛花费几百万元,学会了好几项极限运动。
这种对生命极限的征服欲让她十分沉迷,即使休学出国、费用高昂,在她眼里都是不值一提。回国后,刘安的成绩一般,进入一所普通高校就读。
大学期间,她的时间充裕,业余生活更是丰富。世界各地到处飞,选取合适的场地进行极限运动。为了练习跳伞和蹦极,刘安专程去迪拜。迪拜地势平坦,气候温和,大风日极少,且有很多高层建筑物,是跳伞蹦极的绝佳地点。
后来,刘安又接触到一个全新的项目,也是导致她身亡的罪魁祸首——翼装飞行。翼装飞行,在高空直升机上跳下,在空中展开身上的装备,就可以像鸟一样在空中飞行,使用降落伞落地。
它和跳伞相似,但作为国际公认的最刺激高空运动,翼装飞行带来的体验是任何飞行器或是其他高空运动都无法比拟的。从古至今,人类的梦想之一便是像鸟儿一样在空中飞翔,更何况酷爱极限运动的刘安。
对她来说,这项运动让她离高高的天穹更进一步,那远在天边的星河日月仿佛触手可及,在蔚蓝的天空中阅览身下郁郁葱葱的森林、源源流淌的河川,这一切美妙绝伦,让人忘记生死。
刘安在迪拜和俄罗斯进行了上百次翼装飞行,有时候一天飞好几次。她投入到极限运动的几年里花费了上千万元,用这些钱实现了她最美好的梦想,铸就了她短暂而绚丽的人生。
三、刘安挑战前所未有的高度结果失败身亡
2020年过年后,刘安因为疫情无法出国,在家呆了几个月后心痒难耐,于是去了湖南张家界天门山进行翼装飞行。
她联系了河北一家传媒公司,这家公司在做极限运动的纪录片。双方协议,将刘安翼装飞行的过程用视频记录下来并进行发布。
公司要求刘安在天门山进行翼装飞行,并需要尝试2500米的高度。会有摄影师跟随身后,对她全程进行记录。,刘安虽然飞行经验丰富,但此前都是在迪拜进行,天门山地形复杂且气流多变,迪拜的地形和气候条件与天门山截然不同。
而且她之前都是在1500到2000米左右的高空飞行,从未尝试过2500米。进行飞行前,刘安和摄影师练习了几次,但高度也仅仅是2000米左右,试飞的目的也只是刘安找到之前飞行的感觉。
这种种因素导致刘安在飞行过程中发生意外,无法适应和处理她不熟悉的气流颠簸,也无法打开降落伞,大脑缺氧、意识丧失,最终坠落。
鉴定后表明,她的胳膊是在飞行中被翼装装置拉脱臼骨折,飞行翼把她的胳膊紧紧缠住,扭成麻花状,落地后多处骨折、撞击,头部也有损伤,失血量过多。
刘安的经历得到大多数人的同情和惋惜,但也有少部分人指责其不爱惜自己的生命,认为死于极限运动的人都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自己找死不说,也自私自利地不在乎父母亲人的感受。
我们普通人可能无法理解那些人对极限运动的热爱。“因极限运动而死究竟值不值得”的问题也只有刘安自己知道答案。
或许在她生命的一刻、在她意识彻底丧失的前一秒,她对生命的无限渴望超过了曾经追求生死边界的刺激感,也可能她觉得死于给她带来无限快乐的极限运动是值得的。
四、该传媒公司对于刘安的死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条规定又称“自甘风险”,也称风险自担,就是行为人自愿承担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根据此条法律,该传媒公司对于刘安之死并不负责任。
随着近年来类似翼装飞行的极限运动爱好者越来越多,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据统计,极限运动死亡率竟然高达30%。
当运动者不幸死亡时,组织进行该运动或者一起从事运动的同伴是否具有过错进而承担责任是社会关切的话题,《民法典》对此作出了回应。
“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是其一,行为人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二,行为人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该风险的存在,并自愿表示参加;其三,行为人在活动中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损害;其四,其他参加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当组织者或其他参加者具备这些构成要件的,就可以合法地免除侵权责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确认了自甘风险作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划清了在文体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范围。
这其中的法理在于,行为人本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情况和所从事的活动性质有足够健全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对于其自愿参加的高风险的活动应当有了解和预期,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害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极限运动中所产生的高度风险不应由其他人承担,任何人没有责任也没有办法对他的生命负责。
五、在极限运动这种危险的文体活动中,组织者对于参与者没有任何义务吗?
上述《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只是说明符合条件的组织者对于参加者的意外不富有侵犯其生命权或者身体权等的侵权责任,但并不是说明组织者就没有其他义务。
尤其在营利性的活动中,组织者应对参与者承担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事先说明义务。这些义务应当约定在双方签订的民事合同中,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活动前的告知和准备义务,组织者应当提前告知参与者活动的难度和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必要信息,提供活动计划和应急方案等;
二是活动中的谨慎管理义务,组织者在活动开始前应该对参与者身体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在活动中对参与者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纠正;
三是意外时的及时救援义务,组织者在意外发生时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援措施,事故重大时应第一时间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