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契约理论(契约理论的基本内容详解)
2016年10月10日,备受关注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揭晓。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本特·霍姆斯特罗姆和哈佛大学教授奥利弗·哈特因其“对于契约理论的贡献”,分享了这一殊荣。
对“契约”进行科学的设计
关于“契约理论”,并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粗略地说,它可以定义为,研究不完全信息下,对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规则进行设计的学问。人生在社会之中,有很多任务必须要通过合作才能完成。而一旦进行合作,就会带来很多问题。例如,在团队协作中,你很难知道你的伙伴到底是不是尽了力;又如,在投资建设一个项目时,你很难知道你的合作对象在你进行了投资之后,会不会撕毁先前的协议。要防范这些问题,就需要对合作的规则即“契约”进行科学的设计,而怎样设计这些契约,就是契约理论所要研究的问题。根据研究内容的不同,契约理论可以分为两个分支完全契约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两位得主,恰好分别是这两个分支的代表。
完全契约理论假设,人们在签订契约、进行合作时,能够完全预期到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并且所有的合作方都愿意遵守契约,万一合作者对契约条款产生争议,将有一个第三方能够强制实施契约。在这样的假设下,完全契约理论着重讨论契约应该怎样设计,才能保证合作的效率。由于这一理论探讨的话题经常涉及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也常被称为激励理论。
与完全契约理论不同,不完全契约理论则认为,人们在签订契约时并不能完全预见未来,即使预见了也不能在契约中完整表述,即使能完整表述了也很难被有效执行。在这样的假设下,人们在合作时,就很难避免合作伙伴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为了尽可能防范这些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对合作效率的损害,就需要对“剩余控制权”或“产权”进行合理的安排。如何安排产权,由此又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就是不完全契约理论关心的重点。由于对产权的强调,这一理论有时也被称为产权理论。
霍姆斯特罗姆的“完全契约”
完全契约理论强调了合作的两个重要特征合作伙伴之间利益的冲突和信息的不对称。
当双方进行合作时,彼此之间的利益很难一致,一方必须承担另一方的行为后果。在文献中,主动行动的一方通常被称为代理人,而被动承担行动的一方则通常被称为委托人。举例来说,我们可以将公司的运营看成是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一种合作。这里,股东关心的是公司的价值,而企业的经理人则只关心自己的薪酬,显然他们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而在这一合作中,经理人是主动行动的,股东只能承担其行动的后果,经理人即代理人,股东则是委托人。
在利益冲突的,合作主体之间的信息也并非一致。,代理人总会拥有一些委托人所不知道的私人信息。以公司的运营为例,当股东观测到企业亏损了,他们很难判断这是经理人工作不力所致,还是市场不景气所致。
由于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和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就需要设计一套有效的激励契约,根据一些可观测的指标来规定代理人的报酬。在1979年的经典论文中,霍姆斯特罗姆对此给出了初步答案。在他看来,契约设计的关键在于激励和保险之间所进行的权衡。为了让代理人更努力地工作,契约的规定必须让努力得到充分的回报;而为了让代理人愿意参与合作,委托人不能让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根据这一原则,他认为,最优的激励契约应该由一部分的分成报酬和一部分的固定报酬组成,其中前者是为了提供激励,而后者则是为了提供保险。那么,激励程度或者说分成报酬所占的比重,应该怎样确定呢?在霍姆斯特罗姆看来,它取决于四个因素代理人努力程度对于业绩的影响、业绩受外部因素的影响程度、代理人的风险偏好以及代理人对激励的反应程度。显然,如果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对于业绩的贡献很大,就应该提升分成比例;如果外部因素对于业绩的干扰程度很大,就应该减少分成比例;如果代理人的风险回避程度很高,那么就应该减少分成比例;而如果代理人对于激励的反应程度很高,就应该增加分成比例。
在现实中,衡量代理人努力程度的指标可能是多样的。例如,一个人的关键业绩指标(KPI)、销售业绩甚至同事评价,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他工作的状况,那么在激励契约中,究竟应该纳入哪些指标呢?在霍姆斯特罗姆看来,进入契约的,应该是那些能够提供信息量的指标。例如,当通过销售业绩就能够充分考察员工是否努力时,KPI等多余的指标就没有必要再加入到契约中去;而如果仅凭绩效还无法确知员工努力的程度,这时就有必要加入其他指标作为辅助参考。值得一提的是,以上“激励的信息原则”也为相对绩效考评提供了解释。这是因为,代理人的业绩不仅取决于自己的行为和一些独特的外生因素,还受到一些共同的外生因素的影响,此时不同代理人的业绩之间就存在着相关性。所谓相对业绩,就是通过比较滤去了这些因素的干扰,从而能为刻画代理人的努力程度提供有效的信息。
在很多时候,代理人需要完成的任务不止一件,这时激励契约就需要通过调整激励程度,对不同任务进行平衡。例如,大学教师既需要完成科研任务,也需要承担教学,其中科研任务的完成状况是比较容易衡量的,可以由发表论文的数量、影响因子等刻画,而教学质量的好坏则比较难衡量。作为大学的管理者,为了引导教师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教学中,就需要适当减少对于科研成果的奖励力度,否则,就会出现教师只搞科研、不管教学的状况。
哈特的“不完全契约”
与完全契约理论关注契约本身的设计不同,由哈特等人发展起来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在某种意义上是“跳出契约看契约”。如前所述,现实中的合作双方签订的契约很难是完全的。既然如此,这就给了签约的某一方事后“敲竹杠”或从事机会主义行动的机会。如果考虑到这一点,合作双方就可能在事先减少为合作而进行的投入,甚至合作本身也可能无法达成。显然,这会严重影响社会的整体效率。
为了避免事后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麻烦,对于“剩余控制权”的安排就变得至关重要。“剩余控制权”是指在签约之后发生争议时,谁拥有最终的解释权。如果能在事先把这种权利界定清楚,就能有效避免事后的“扯皮”,从而促成合作的达成。
很显然,当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的配置方法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合作双方在签约前的投入状况。举个通俗的例子,旧社会妇女的地位低下,所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这种权利配置下,女方家长就不会有激励在婚前对女儿进行人力资本投资。而在当代,妇女地位有了很大提高,即使在婚后,妇女的“剩余控制权”也不会完全被男方家庭掌握,女方家长也就变得舍得在女儿身上投资了。
既然“剩余控制权”这么重要,那么它到底应该怎样配置呢?哈特等人认为,应当让投入更多资产专用性投资(即只能应用于这项合作,不能应用于其他用途的投资)的一方,获得更多的“剩余控制权”。只有如此,才能保证资产专用性投资更有效率。举例来说,如果甲乙两人要合作开办企业,甲需要卖掉自己的住房来为公司注资,一旦投入后,资金就很难取出;而乙只是作为技术人员参与加工,随时可以重新寻找外部的工作。在这种状况下,就应该将“剩余控制权”分配给甲方,否则当他考虑到乙随时可能放弃合作,就难以在事先有激励卖房注资。
不完全契约理论有助于理解很多问题,在企业理论、公司金融甚至管理学中,都有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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