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犯法事例(已经被封杀的劣迹明星有哪些)

大明星 2023-08-09 21:31www.nygn.cn女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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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被封杀的劣迹明星有哪些

明星这个职业和我们普通人的不太一样。他们在被粉丝们众星捧月的也要承受着大家对他们的审视。身为明星在镜头面前要更多的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因为这样才会给大家带来较为正面的影响。当明星做错了事情被网友们骂,粉丝还是会不离不弃,在这种情况下明星需要向公众道歉,以表示自己的歉意。但有的明星会被封杀,因为他们所做的事情已经不是犯错而是犯法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被封杀的劣迹明星都有谁吧。

肯定是今年闹的沸沸扬扬的郑爽了。郑爽是与张恒被爆分手,双方对于之前合资开的一家公司的财产分配情况有分歧。后续张恒在微博上晒出与自己的两个孩子在美国回不了中国,有人调查两个孩子的妈妈是谁。再后来就查到了张恒的前女友郑爽,可是两个孩子的生育时间怎么说都是需要两年的,郑爽又从未长时间缺席工作,到底是怎么做到的呢。后来查到是郑爽代孕而生下的两个孩子,代孕本就犯法,而郑爽在分手期间居然还有想要送人的想法。可谓是把身为一个母亲的责任推得干干净净。这件事影响实在太差,中央也出来点名批评郑爽。前段日子央视新闻又发布郑爽涉嫌签订阴阳合同被调查的有关新闻,郑爽的负面影响太大,不仅有关影视作品被下架,娱乐圈也封杀了她。

劣迹明星被封杀的还有黄海波。黄海波是一名演员,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从2001年就开始参演多部电视剧,可以说是实力派的演员,口碑也一直蛮不错的。直到2014年5月,黄海波嫖娼被北京警方抓获并且被拘留15日,而后又被转为收容6个月。自此之后,黄海波被广电列入“劣迹艺人”名单,也结束了娱乐圈生活。

明星和我们一样,即使有粉丝有大众的喜爱,触犯了法律,那就要收到法律的惩罚。与我们普通人不同的是,明星被封杀,不仅影响自己,全国人民都会知道自己所犯下的错误了。不过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都要遵纪守法,才会生活安稳幸福。

王一博名誉维权系列案件进展如何

王一博名誉权的案子已经判决了三例,类似的案子还有不少,这种侵犯明星名誉权的案例往往有很多,并且这些案子的审理时间往往都比较长,案子会不断积累,王一博还有很多关于名誉权的案子没有处理完。

一、王一博名誉维权系列案件

王一博在大火之后收获了很多粉丝,但也收获了很多黑粉。明星有粉丝经济,而同样也有黑粉经济。这些侵犯王一博名誉权的账户有的是为了贬低王一博提高自己的偶像,还有一部分是为了吃黑粉经济。所以这些人就选择造谣生事来抹黑王一博。有些人是知法犯法,而有一些人是无知者无畏。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平息这些谣言,王一博的经纪公司将这些假消息的发布者起诉。而截止到2021年12月类似的案件已经判决三例,王一博全部胜诉,这些人都要赔偿王一博的损失,并且公开道歉。

二、名誉权维权案

这些造谣生事者,基本都是将消息发布在各种平台上,想要维权,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诉讼来获得一份可以向平台索要个人身份信息的许可,之后向平台提交申请来获取这些账号的身份信息。之后再起诉这些账号的个人主体。这中间的过程比较麻烦,虽然整个案子的处理时间也没有特别长,也绝对不短。这些明星维权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平息谣言,二是为了杀鸡儆猴。虽然在这个过程中可能还会出现一些造谣信息,相对于无人管控的情况要好很多。

三、明星名誉权被侵犯

因为网络的传播性很强,而且监管也不是很严格,所以很多人认为在网上发布各种消息会非常安全。在网络还不发达,监管还没有那么严格的情况下,网络造谣是很常见的事情,后来相关法院判决了很多这样的案例,这些造谣言论才逐渐减少。虽然还有一些人还在网上造谣,这些人基本都不是具有理智的成年人,他们还单纯的认为网络是非法之地,传播各种谣言,总是直到被起诉的时候才后悔。

【十万火急】明星被侵犯肖像权案例!

案例1、未经授权,沈阳某服装市场一老板擅自用香港影视明星陈小春肖像进行服装宣传,结果被陈小春告上法庭。9月11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认为侵犯肖像权成立,判决被告赔偿5万元。
案例2、浙江某集团公司因欣赏方中信儒雅、知性的成熟男士形象,遂请他担任该公司所产皮鞋的形象代言人。合约期为四年,自2002年2月1日起至2006年1月31日止,合同期内方中信需为该集团公司参与演出广告片两条、拍摄平面广告三次、作现场整体宣传活动十二次,可获得代言费港币180万元。双方约定,广告片及平面广告的版权属集团公司;合约期满,公司必须停止播出广告片及通知其分销商停止使用印有方中信肖像及名字之平面广告及宣传品。合约签订后,方中信按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合约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约。2008年8月,方中信发现该集团公司未经其同意即擅自在该公司互联网网页上使用他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遂诉至江苏无锡市崇安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20万元。
案例3、台湾艺人蔡依林、罗志祥、杨丞琳、关颖4人,遭达志公司擅用他们的照片出售牟利,于是提告求偿各台币100万元(约24万人民币)。法院今天一审判达志公司须各赔偿4人50万余。台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4人的经理人公司均属于天熹娱乐公司。达志公司未经天熹公司与4名艺人同意,将4人的照片张贴在达志的网站上出售,4人认为肖像权被侵害,提告并分别向达志求偿100万元。达志公司则辩称,他们是向《时报周刊》合法取得著作权授权,没有侵犯4名艺人的肖像权,也没有对他们的形象与名誉造成减损。 法官判决认为,侵害肖像权与侵害名誉权并不同,未取得肖像权而公开传播或贩卖相关商品,已侵害他人肖像权,至于是不是有贬损4名艺人,则是名誉权的问题,并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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